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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卫〔2011〕95号)
来源:湛江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7/25 字体:

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推进医药卫生改革,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将《湛江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卫生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湛江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动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25号)精神,以及《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总体要求和部署,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体制。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原则。坚持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维护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有效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加强内部管理和内涵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补助的效能,促进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实事求是,考核过程民主公开,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四)坚持综合考核、奖优罚劣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因素,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考核重点,加大对医疗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和效益的考核力度。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及其负责人奖惩、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考核内容与评价指标
   根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职能确定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用药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
3、城乡居民医保执行情况。
4、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
5、制度建设与内部管理情况。
6、群众评价。
   具体考核内容和评价指标见《湛江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附件)。
五、组织管理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湛江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及其评分标准,以及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考核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复核。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绩效考核实施工作,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负责结果的上报、备案反馈与综合分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社会监督和民主评议机制,保障绩效考核工作的公开、民主。
六、考核程序
(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实施,明确各方责任,加强部门协调。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落实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考核办法与周期。县(市、区)级考核小组按照各地市统一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评分标准,通过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机构负责人述职、内部员工和群众访谈等多种方法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备案。
(三)公示与复核。县(市、区)级考核小组要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反馈至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复核结果和无异议初评结果最终确定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等次。
(四)上报与反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初将上年度的考核结果汇总后,逐级上报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反馈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七、评分原则
(一)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分值850分及以上且每项指标得分至少达到该项指标分值的70%以上的为优秀, 850-600分且每项指标得分至少达到该指标分值的70%以上为合格,600分以下或有一项指标得分低于该指标分值60%均为不合格。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
(二)每项指标的评分方法:有国家硬性规定的评价指标值,按国家规定。尚无国家硬性规定的指标,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各地根据市给出的浮动值范围,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浮动值范围内选择适合的评价指标值。评价指标值合格线为60%分值,刚好达到合格评价指标值的得分为:60%×该指标分值,高于评价指标值的评分方法为:实际得分率×指标分值,低于评价指标值的评分方法为:实际指标值×该指标应得分值/评价指标值。
八、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要与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工作总量核定及相关财政补助挂钩,也应当作为机构表彰奖励及其负责人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与财政补助直接挂钩。
对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合格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全额拨付财政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按实际分数/600×100%的比例获取财政补助经费,扣减部分全部用于奖励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作为机构负责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结合绩效考核后的资金节余予以奖励,对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年度国家级、省级优秀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优先考虑对象;对连续2年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院长,要在提拔重用上优先考虑。
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建议当地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免职,以保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素质。
(三)作为分析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定期对人才队伍、设备设施、财政补助等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问题,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县级考核小组反馈的考核结果,不断完善内部管理,转变运行机制。
九、工作要求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是保证农村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转变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农村医改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县(市、区)级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应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复核,省级相关行政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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