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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卫〔2011〕104号)
来源:湛江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7/25 字体:

各县(市区)卫生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大力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现将《湛江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湛江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大力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综合改革,加快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根据《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粤府办[2011]49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机构编制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规定,核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各县(市、区)可先根据标准对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核定总数,再结合实际情况调剂,逐个机构下达。
二、负责人实行聘用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行聘用制,每届聘期原则上5年。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依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的方式,统一组织、选拔聘用院长、主任,试用期1年。中心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三、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
(一)岗位设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核定编制内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6号)的要求开展岗位设置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依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认真组织实施。
(二)竞聘对象和岗位任职条件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不包括临聘人员),凡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均可参加竞聘上岗。竞聘首先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在编在职人员中进行,凡通过竞聘的按照其现聘岗位或职务进入相应岗位。未聘满的岗位,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任职条件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省岗位设置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当地编制、人员情况等合理制定。
(三)告知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竞聘有关事项以通知、信件、布告、登报、公告等形式告知所有在编工作人员并保留凭证。
(四)申请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必须书面提出竞聘上岗申请。
(五)审核与确认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竞聘对象范围和岗位任职条件的要求,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竞岗申请的人员逐一审核、确认,重点审核原始材料,包括进入单位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从业)资格证书、人员聘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内容。对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资格审定意见,竞聘人员据此参加竞聘上岗。
(六)竞聘上岗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部门制定竞聘上岗具体实施办法,并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实施。按照核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类岗位数,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组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竞聘上岗,择优录用。
(七)公示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拟聘上岗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的,要认真复核,对公示内容举报属实且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八)签订聘用合同
竞聘结果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不少于3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续聘。
(九)统筹调剂
未满编的单位,未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先在本单位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已满编的单位,未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在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等系统内单位进行跨单位二次公开竞聘,并办理调动相关手续。
四、妥善安置在编未聘人员
要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竞聘上岗中未受聘的在编在职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一)了解未聘人员安置意愿
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组织未聘人员逐一填写安置意愿表,了解未聘人员安置意愿。
(二)审核确认安置对象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安置条件的未聘人员,对照政策规定进行初审,经本人签字认可,并公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的,要认真复核,防止将政策规定范围外人员作为安置对象进行安置,严禁弄虚作假。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三)安置方式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未聘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安置,并及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安置工作应在竞聘上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⒈离岗退养。2011年3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离岗退养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内部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期间,不占用编制,不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工资待遇照常发放;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岗退养人员,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差额,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补齐,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负担。
⒉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未聘人员自愿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的经济补偿,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满1年工龄加发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其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发以上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未聘人员解除人事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基本工资与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未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基本工资与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未聘人员解除人事关系后的社会保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等有关规定办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还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享受税费减免、创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等资助。
⒊学习深造。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经学习深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相应空缺岗位,可参加其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⒋三年过渡安置。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又不选择自谋职业与自主择业的未聘人员,给予3年过渡期。期间不占用编制,在3年过渡期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未聘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3年过度期内,未聘人员的月工资统一按原基本工资的80%发放,如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应计算其工龄。过渡期满后,仍未能应聘上岗的,解除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事关系,并按其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和过渡期的月工资标准,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不再计发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未满编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没有达到岗位设置要求的单位,可给予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医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在编但尚未取得执业资格的未聘人员3年的过渡期,待其取得执业资格后再参加相应岗位的竞聘上岗。过渡期间待遇参照同等学历人员待遇。
五、公开招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岗位空缺的,新进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要求实行公开招聘,原临聘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满编或超编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新进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岗位设置要求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新招聘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落实财政保障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此次核编定岗工作中未聘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承担。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七、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核编定岗工作。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需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落实到位。市有关部门将组织专项工作督导组到各县(市、区)督导,并对各县(市、区)完成情况予以通报。
(三)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由此涉及的人员清理费用,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八、附则
(一)此办法由湛江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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