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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饮用水卫生保障规划(2012-2020)
来源:湖南卫生厅 更新:2013/7/2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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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城市饮用水卫生现状

第一条  概述

第二条  饮用水卫生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二章  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三条 指导思想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第五条 规划编制依据 

第三章 规划范围与目标任务

第六条  规划范围

第七条  规划期限

第八条  规划目标

第九条  规划指标

第十条  规划重点任务

第四章  实施策略

第十一条   饮用水卫生保障工作机制建设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质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

第十三条   饮用水卫生日常监督监测

第十四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   水性疾病监测能力建设

第十六条饮用水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第十七条   饮用水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第十八条   饮用水水质卫生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第十九条 饮用水卫生地方性法规建设

第五章  投资估算及近期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投资估算

第二十一条 投资来源构成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

第二十三条 重视科学研究,增强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保障资金投入,畅通财政渠道

第二十五条 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

附表

附表1 省、地市级疾控机构饮用水卫生检验能力状况

附表 2 县级疾控机构饮用水卫生检验能力状况

附表 3 实验室大型检测设备配置参考要求

附表 4 实验室大型检测设备投资估算

附表 5 实验室水质监测能力配套投资估算

附表 6 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置参考要求

附表 7 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投资估算

附表 8 现场快速检测能力配套投资估算

附表 9 水性疾病数据库建设投资估算

附表 10 水性疾病现场诊断设备配置参考要求

附表 11 水性疾病现场诊断设备投资估算

附表 12 水性疾病监测点实验室诊断设备配置参考要求

附表 13 水性疾病监测点投资估算

附表 14 应急能力建设投资估算

附表 15 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平台投资估算

附表 16 市县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平台投资估算

附表 17 水质在线检测设备配置参考要求

附表 18 水质在线检测投资估算

附表19 饮用水日常监督监测经费投资估算

附表20 饮用水卫生保障规划投资估算分项汇总表

 

湖南省城市饮用水卫生保障规划

(2012 年-2020 年)

前言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物质之一,饮用水卫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做好饮用水的卫生保障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卫生问题,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饮用水保障工作的通知,2007年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11年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组织编制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卫生部、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 湖南省卫生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城市饮用水卫生保障规划(2012-2020年)》,作为各级卫生部门提高饮用水卫生保障能力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第一章  城市饮用水卫生现状

第一条  概述

城市饮用水卫生是指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供应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规范,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预防和控制因饮用水引起的传染病发生。

我省位于长江中游以南,地处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东、南、西三面山地环绕,总面积21.2万平方公里,以中、低山地与丘陵为主,面积约为14.9万平方公里,占70.2%;山地与平原约为5.2万平方公里,占24.5%;河流湖泊水域面积约为1.1万平方公里,占5.3%。境内主要河流和湖泊为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湘江、资水、沅江、澧水四大水系覆盖了我省大部分城镇地区,为我省城市饮用水主要水源。目前,我省城市饮用水卫生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水源水受到生活污水、环境污染等造成的污染,二是城市供水设施保障体系尚不健全,三是卫生监督监测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二条  我省饮用水卫生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省城市饮用水卫生保障工作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饮用水卫生保障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

(二)饮用水卫生检测能力与新标准要求不相适应。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质检测指标由老标准的35项,增加到106项,我省现有的检测设备条件和人员远远不能满足新标准的要求,严重影响饮用水卫生的有效监管。全省138个疾控机构,尚无一家具备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要求的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省疾控中心能开展102项,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测2项,各市州检测能力大多在50-70项,平均为60项,常规指标的平均检测能力为37项;非常规指标的平均检测能力为23项 (详见附表1),县级检测能力在20-30项指标之间,平均为30项(详见附表2)。

(三)饮用水卫生监督能力急需加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大量扩张,二次供水设施、自建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迅速发展,而饮用水卫生监督人员严重短缺,在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专职人员人数省级为4个,市级平均为2个,县级基本上无专职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监管手段极其落后,交通设备、信息系统以及快速检测设备,无专门的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车,饮用水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不适应工作的需要。

(四)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风险评估预警系统未建立,信息交流手段极其落后。一是我省安排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专项经费较少,二是尚未建立省级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及饮用水在线监测预警系统。三是与城建、环保、水利等部门之间没有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共享平台,缺乏有效开展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的基础和能力。

(五)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比较薄弱。目前,各级卫生部门对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缺乏统一、规范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技术装备、物资和人员储备不充足,相关培训和演练活动未形成常态化,应急响应与应急处置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二章  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卫生风险监测评估及卫生监督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管、水质卫生检测和卫生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减少饮用水卫生问题带来的危害风险,提高城市饮用水卫生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构建和谐、健康、美好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完善制度,提高能力。依法开展城市饮用水卫生风险监测预警,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能力和水平。

(二)依法监管,强化责任。供水企业为卫生安全供水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向居民提供符合标准的饮用水;供水主管(住建)部门应依法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加强和规范供水企业建设,改善供水条件,强化行业管理,保证城镇供水处理与净化并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部门要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管,预防控制饮用水水源污染;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监测和保护饮用水水源,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和乡镇供水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逐步加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经费投入,加强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建设,增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能力;发展改革委员会要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与管理。

(三)加强协调,部门联动。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部门间协调与配合,充分利用现有基础与资源,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同一致的部门合作机制。

第五条  规划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市供水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95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2号)

《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

第三章  规划范围与目标任务

第六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涉及的工作机构包括湖南省直、14个市州、全省各县市以及农场和经济管理区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

第七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12年,总体规划期为2012-2020年,分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其中近期为规划重点。

第一阶段(近期):到2015年;第二阶段(远期):到2020年。

第八条  规划目标

(一)规划总目标。完善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法规、标准、管理和技术支撑,减少饮用水对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预防因饮用水引起的重大传染病、中毒疾病的发生,保障城市供水卫生,维护公众健康,促进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二)近期目标。建立覆盖全省各级城市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开展供水单位基本卫生现状调查;基本建成饮用水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调整充实各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和技术能力,逐步建立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效控制由饮用水引起的重大传染病、中毒疾病的发生。

(三)远期目标。健全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系统,实现饮用水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预测、预警;健全饮用水卫生保障工作队伍,提升各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的人员素质、装备水平和技术能力,健全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

第九条  规划指标

(一)近期规划指标

——至2013年12月,省级和省会长沙市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机构,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106项水质常规指标和水质非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

——至2015年,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设立饮用水卫生监测实验室(科),具备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以及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的检测能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设立饮用水卫生监测实验室(股),具备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

——至2015年,市级以上城市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能力基本满足工作需求。

——至2015年,城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覆盖率达到90%以上。

——至2015年,参加水性疾病监测城市达到38个。

——至2015年,部分市级城市开展供水末梢水质卫生在线监督监测试点。

(二)远期规划指标

——至2020年,市级以上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机构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的检测能力。

——至2020年,县级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能力基本满足工作需求。

——至2020年,城市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网络覆盖率达到100%。

——至2020年,参加水性疾病监测城市达到45个。

——至2020年,全部市级城市实施供水末梢水质卫生在线监督监测。

——至2020年,完善饮用水卫生安全地方性法规。

第十条  规划重点任务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本规划的重点工作任务是:

(一)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能力。在各级饮用水卫生监测机构实验室添置和更新检测设备,开展检验人员技能培训和实验室规范建设工作,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在各级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添置快速检测设备,提高现场卫生监督的检测能力。

(二)建立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饮用水卫生检测实验室为基础,加强监督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各级城市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依法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地获取饮用水水质、水性疾病、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供水单位卫生状况等资料,掌握城市饮用水卫生基本情况,分析水性疾病成因及规律,追踪研究饮水污染对健康影响程度,为依法实行有效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供水末梢水质卫生在线监督监测系统。作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建设的补充,在省级、市级城市建立集中式供水末梢水质卫生在线监督监测系统,实时监控供水水质动态变化,严把饮用水卫生的最后一道关。

(四)加强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健全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增强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五)建立饮用水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将供水单位饮用水水质检测,饮用水卫生监测及水性疾病监测的基础信息、饮用水卫生在线监测数据等全部纳入本规划的信息系统。建立饮用水卫生信息报告、处理和发布系统。保证信息在规定权限有效获得共享,充分发挥信息资源效能。根据卫生部门职能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保证信息的权威性、时限性和准确性。

(六)开展饮用水卫生专业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开展业务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各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人员工作水平,保障本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  实施策略

第十一条  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建设

本规划针对现有饮用水卫生保障工作机制状况,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协调配合,实行全面推进、逐步建设。2015年前,完成省级与市州级以上城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人员的合理配备,县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设置饮用水卫生监督(科)室,县以上疾控机构设置饮用水卫生监测(科)室。2020年前,完成县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人员的合理配置,设置足够的专/兼职人员,承担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十二条  饮用水卫生监测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检测指标由过去的35项增加到106项,为适用新标准的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饮用水水质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根据法律法规的职责分工,保障饮用水卫生监测、风险评估、预警的基本能力 。省、市、县三级要在疾病预防控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监测,建立介水传染病监测以及饮用水风险监测评估中心,作为饮用水卫生检测的技术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检机构进行指导,并为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提供饮用水卫生评估信息。为切实提高饮用水水质实验室检测能力,各地应统筹并优化各部门的检测资源配置,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和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县级原则上要整合现有饮用水检测资源,集中建设一家配置水平较高的公共检测机构,作为饮用水安全检测的技术部门,并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服务,地级市也可按上述原则执行。实验室实行分级建设,分别达到以下要求:

省级和省会城市实验室:2013年12月以前达到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项(106项)指标检测能力。

市州级实验室:2015年达到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水质常规指标和本地区重点控制的特定污染物检测能力。2020年达到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6项指标检测能力。

县级实验室:2015年达到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2020年增加本地区重点控制的特定污染物检测能力。

本规划针对目前全省各级实验室的现况,分级提出水质分析大型仪器设备的参考配置,县级实验室应配置原子吸收仪、原子荧光仪、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市州级实验室在县级实验室基础上增配液相色谱仪、等离子体质谱仪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省级和省会城市实验室在市州级实验室基础上进一步增配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总有机碳测定仪和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测定装置。对已具备相关仪器设备的实验室,不再重复配置。

本规划通过设备配置,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各级实验室规范化建设。包括:第一,对实验室进行相应的扩建与改造,改善工作环境。第二,实行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计划,提高人员素质。第三,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样检测、数据回收和统计汇总的质量控制,提高检测工作质量。第四,建立规划范围以内的各级实验室间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利用的最大化并逐步完善覆盖全省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为科学实施卫生监督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第十三条  饮用水卫生日常监督监测

逐步建立并完善覆盖全省各级城市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地获取饮用水水质、水性疾病、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和供水单位卫生状况等资料,掌握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基本情况,分析水性疾病成因及规律,追踪研究饮水污染对健康影响程度,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为依法实行有效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1、饮用水卫生监测

为加强饮用水风险防控工作,按照卫生部2011《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一个点,开展城市管网末梢水日常监督监测工作。

 2、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工作

按照有关法规及卫生部要求,每年必须开展经常性监督抽检,对市政供水、二次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等不同方式的供水水质进行定期监督抽检。

第十四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

为满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工作需要,现场快速检测设备不可缺少。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可以提高卫生监管的技术能力和执法水平。本规划针对目前全省各级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状况,主要着重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的配备和检测能力培训两方面:

按照日常工作需求,各级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应配备浑浊度、色度、pH值、游离余氯、二氧化氯、电导率等便携式分析仪器以及水质采样设备和采样交通工具,省和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还应配备臭氧和微生物指标便携式分析仪器。

开展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相关人员的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培训,包括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原理、用途、日常操作以及维修维护等内容。

第十五条  水性疾病监测能力建设

建立水性疾病监测网络。为及时掌握饮用水对人群健康的影响情况,实现饮用水的科学和有效监管,在部分城市建立与饮用水水质监测相配套的疾病监测网络,对饮用水相关疾病的流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完善和优化城市水性疾病监测点。疾病监测点工作包含管辖范围内的水性传染病监测、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监测、医院肠道门诊病例监测、学生消化道症状监测、人体生物样品中肠道致病微生物监测。配置水性疾病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辅助诊断等仪器设备,用于致病菌的检测与鉴定。

扩建水性疾病监测数据库。水性疾病数据库由信息管理系统支持,包括饮用水水质、水性传染病、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相关的流行病学资料等。水性疾病数据库主要用于专项支持软件、应用软件费用与终端录入系统。规划在2020年之前,完成覆盖省、市、县的水性疾病数据库的建设。开展水性疾病相关监测方案培训、疾病诊断技术培训、监测网络直报培训、症状监测培训和其他监测技术培训和进行病原体分离等水性疾病实验室诊断,为我省饮用水卫生风险评估预警提供科学数据,为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六条  饮用水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突发应急事件处置有关规定,把饮用水卫生应急能力建设纳入总体能力建设。

制定适用于本级行政区域的可实用和可操作的饮用水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的的处置预案,并实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改善应急装备和设备,提高应急响应水平。省、市、县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装备配备相应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车载发电设备、通讯及摄像设备、水样采集及保存设备;完善饮用水卫生应急监测装备,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和饮用水卫生处置能力,配备必要的物资储备,建立应急防护用具、物品、试剂、耗材及其他应急设备的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饮用水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本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信息共享的原则。一是要充分考虑城市饮用水卫生保障的基本要求,重点针对饮用水卫生监管的薄弱环节,逐步完善并加强信息处理能力。二是要充分考虑饮用水卫生监管不同环节,监测地区、监测点布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均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三是要与已有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和疾病预防控制信息报告系统等相关系统相衔接,实现饮用水卫生信息共享。四是要重点加强水性疾病高发地区的监测,为实施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应急处置的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按照国家统一开发的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信息报告、处理和发布系统,加强省级平台的建立,各市级、县级归入省级平台,并建立辖区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和供水单位基本情况,饮用水卫生相关的环境和地理信息,饮用水卫生监管、卫生监测和水性疾病监测等数据库。收集、分析饮用水卫生信息数据和突发事件报告资料,发布风险评估和预警信息、法规标准、政策与工作动态等,为管理、决策、研究以及社会公众提供良好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饮用水水质卫生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在市级以上城市建设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自动分析和发布预警信息系统,对水质进行在线监测。省会长沙市按照15万人口布设一个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点;其他市级城市按照20万人口布设一个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点。原则上一个城市的饮用水水质在线监测点最低不少于3个。

全省拟设置饮用水卫生在线监测点不少于212个,覆盖人口约1.96千万。建立全省饮用水水质在线监督监测数据监控中心,水质在线监督监测数据统一并入“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全省范围内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动态监控。

第十九条 完善饮用水卫生安全地方性法规

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地方性法规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为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规范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行为、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第五章  投资估算

第二十条  投资估算

本规划总投资估算为4.25亿元。包括水质检验设备投资、水性疾病监测投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投资和水质在线监测建设投资。投资项目涵盖饮用水水质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饮用水卫生日常监督监测、饮用水卫生监督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建设、水性疾病数据库和诊断设备配备、水性疾病监测点建立、生活饮用水信息管理网络平台建设和水质在线检测设备配备八大方面,共25项内容(相关仪器设备的参考配置和投资估算详见附表3-附表21)。

本投资估算是卫生系统内部的饮用水卫生建设规划投资估算,具体实施要按照“集中建设,统筹共享”的原则,同时综合考虑其他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划内容,填平补齐进行配置,实际投资额度应当明显低于本投资估算。

第二十一条  投资来源构成

城市饮用水卫生保障规划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资金投入的力度,保障规划项目建设资金得到落实。建设投资要考虑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的需要,科学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明确责任,通力合作。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特点和工作优势,研究解决影响城市饮用水水质卫生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件,保证规划目标实现。

第二十三条  重视科学研究,增强技术支持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饮用水安全的卫生监管能力。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技术支撑体系。广泛开展省际间的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国内外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的技术交流,提高我省饮用水卫生检测技术和监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加强能力建设,落实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饮用水卫生监管、水质监测运行等所需必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形成正确认识,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把饮用水卫生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建立有效的机制,保证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监督渠道畅通。营造一个企业自律、行业管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饮用水卫生安全新秩序。

附表

附表1  省级、地级市疾控机构饮用水卫生检验能力状况

序号

地区

可检测项目数(项)

常规项目     

非常规项目 

全部项目

1

省CDC

42

62

104

2

长沙市

42

37

79

3

株洲市

37

14

51

4

湘潭市

40

18

58

5

岳阳市

36

13

49

6

衡阳市

35

16

51

7

益阳市

36

16

52

8

常德市

38

25

63

9

娄底市

34

22

56

10

邵阳市

38

48

86

11

郴州市

36

12

48

12

永州市

40

17

57

13

怀化市

40

31

71

14

张家界市

30

40

70

15

湘西自治州

34

16

50


附表2

县级疾控机构饮用水卫生检验能力状况

序号

县市区

可检测项目数(项)

序号

县市区

可检测项目数(项)

1

长沙县

58

63

苏仙区

33

2

芙蓉区

25

64

宜章县

40

3

开福区

29

65

永兴县

28

4

浏阳市

40

66

资兴县

38

5

宁乡县

49

67

零陵区

31

6

天心区

32

68

冷水滩区

30

7

望城区

61

69

祁阳县

24

8

雨花区

27

70

东安县

31

9

岳麓区

28

71

双牌县

35

10

茶陵县

38

72

道县

32

11

荷塘区

10

73

江永县

25

12

醴陵市

44

74

宁远县

27

13

芦淞区

15

75

蓝山县

32

14

石峰区

10

76

新田县

30

15

天元区

9

77

江华县

33

16

炎陵县

33

78

鹤城区

0

17

攸县

33

79

中方县

38

18

株洲县

30

80

洪江市

38

19

韶山市

15

81

洪江区

42

20

湘潭县

34

82

会同县

52

21

湘乡市

33

83

靖州县

49

22

雨湖区

9

84

通道县

35

23

岳塘区

4

85

芷江县

42

24

安化县

46

86

新晃县

51

25

赫山区

31

87

溆浦县

34

26

南县

32

88

麻阳县

31

27

江县

32

89

辰溪县

36

28

沅江市

34

90

沅陵县

50

29

资阳区

28

91

临湘市

34

30

武陵区

36

92

岳阳县

36

31

鼎城区

27

93

湘阴县

40

32

桃源县

38

94

君山区

29

33

石门县

36

95

华容县

50

34

津市市

39

96

云溪区

28

35

汉寿县

38

97

岳阳楼区

31

36

安乡县

37

98

汨罗市

34

37

澧县

38

99

平江县

33

38

临澧县

27

100

衡阳县

37

39

北塔区

0

101

衡南县

34

40

城步区

30

102

衡山县

31

41

大祥区

0

103

衡东县

28

42

洞口县

33

104

祁东县

35

43

隆回县

40

105

常宁市

38

44

邵东县

65

106

耒阳市

34

45

邵阳县

34

107

石鼓区

25

46

双清县

0

108

珠晖区

20

47

绥宁县

32

109

雁峰区

22

48

武冈县

34

110

蒸湘区

13

49

新宁县

32

111

南岳区

20

50

新邵县

35

112

永定区

4

51

双峰县

42

113

武陵源区

32

52

新化县

35

114

慈利县

35

53

涟源市

38

115

桑植县

41

54

冷水江市

37

116

吉首市

49

55

娄星区

33

117

泸溪县

36

56

安仁县

40

118

凤凰县

41

57

北湖区

31

119

古丈县

32

58

桂东县

45

120

花垣县

51

59

桂阳县

36

121

保靖县

44

60

嘉禾县

33

122

永顺县

32

61

临武县

51

123

龙山县

28

62

汝城县

33


附表3

实验室水质分析大型仪器设备参考配置数量(台)

设备名称

省级、省会城市

地市级

县级

1

火焰原子吸收仪

1

1

1

2

原子荧光仪

1

1

1

3

离子色谱仪

1

1

1

4

气相色谱仪

2

1

1

5

液相色谱仪

1

1

6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1

7

等离子体质谱仪

1

1

8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9

总有机碳测定仪

1

10

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检验设备

1


附表4

实验室水质分析大型仪器设备投资估算(万元)

省级

省会城市

地市级

县级

合计

300

490

3015

2125

5930


附表5

实验室水质监测能力建设配套投资估算(万元)

实验室建设

培训

质量控制

合计

1433.28

45.68

51.00

1529.95


附表6

饮用水卫生日常监督监测经费(万元/年)

布点

监测样品数

日常监测费用

日常监督费用

合计

省级

28

56

140

48

8360

市级

280

1120

1680

484

县级

1220

4880

3900

2108

附表7

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参考配置数量(台)

序号

设备名称

省级、省会城市

地市级

县级

1

水质速测箱

2

2

便携式电导仪

2

2

3

便携式浊度仪

2

2

4

便携式色度仪

2

2

5

便携式酸度计

2

2

6

便携式余氯比色计

2

2

7

便携式二氧化氯测

定仪

2

2

8

便携式臭氧测定仪

2

9

现场微生物快速检

测仪

2

10

多参数水质测定仪

2

2

11

车载冰箱

2

2

12

便携式自动采样器

2

2


附表8

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投资估算(万元)

省级

地市级

县级

合计

139

834

4646.4

5619.4


附表9

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配套投资估算(万元)

培训费

试剂费

合计

9.6

1458.6

1468.2


附表10

水性疾病数据库建设投资估算(万元)

省级

地市级

县级

合计

30

244.4

827.2

1101.6


附表11

水性疾病现场诊断设备参考配置数量(台)

设备名称

省级

地市级

县级

实时荧光PCR仪

(酶链扩增测试仪)

1

防震生物安全柜

1

生化分析仪

1

1

系统生化鉴定仪

1

酶链免疫测试仪

1

1

自动采样设备

生化移液器

1

1

防震自动净手台

1

GPS定位仪

1

1


附表12

水性疾病现场诊断设备投资估算(万元)

省级

地市级

县级

合计

80

677.3

3203.2

3960.6


附表13

水性疾病监测点实验室诊断设备参考配置数量(台)

设备名称

数量

防震生物安全柜

1

生化分析仪

1

酶链免疫测试盒

1

自动采样设备

1

生化移液器

1

防震自动净手台

1

GPS定位仪

1

生化培养箱

1


附表14

水性疾病监测点投资估算(万元)

水性疾病监测技术培训

水性疾病数据采集

水性疾病实验

室诊断设备

合计

175

14.7

245

434.7


附表15

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建设投资估算(万元)

预案制定

和应急演练

应急车辆及

内部装备

应急物资

储备

合计

1170

2360

497

4027


附表16

省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投资估算(万元)

平台数(个)

单价

总计

硬件设备

支持软件

应用软件

2

382

60

0.8

442.8


附表17

市县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投资估算(万元)

市区县

(个)

单价

总计

硬件设备

支持软件

应用软件

应用软件开发费用

135

23.5

4

0.4

0.1

3780

附表18

水质在线检测设备参考配置数量(台/套)

设备名称

省会城市

地级市

总有机碳测定仪

1

电导仪

1

1

余氯测定仪

1

1

浊度仪

1

1

pH测定仪

1

1

流量计

1

1

水压测定仪

1

1

数据采集器

1

1

数据传输装置

1

1


附表19

水质在线检测投资估算(万元)

监测点

基础建设

监控中心

在线水

质监测

设备

设备运行

(5年)

合计

3564

1512

1740

2832

9648

 附表20

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投资估算分项汇总表

分类

项目

内容

金额

(万元)

投资估算(亿元)

小计

合计

水质检验设备

饮用水水质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

实验室水质分析大型仪器设备

5930

 0.746

1.858

实验室基础建设

1433.28

实验室水质检验技术培训

45.68

实验室水质检验质量控制

51

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检测能力建设

现场水质检验仪器设备

5619.4

0.709

现场检验药剂

1458.6

现场水质检验技术培训

9.6

应急能力建设

应急预案制定、演练

1170

0.403

应急车辆及内部装备

2360

应急物资储备

497

水性疾病监测

水性疾病数据库和现场诊断设备配备

水性疾病数据库建立

1101.6

0.506

0.550

水性疾病现场诊断设备

3960.5

水性疾病监测点建立

水性疾病监测数据采集

14.7

0.0435

水性疾病监测与诊断技术培训

175

水性疾病实验室诊断设备

245

信息系统建设

省级生活饮用水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硬件设备

382

0.04428

2.2436

支持软件

60

软件开发

0.8

饮用水日常监督监测

风险防控监测

饮用水监测网络日常监测费用

5720

0.8360

经常性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日常监督抽检经费

在线检测建设

水质在线检测设备配备

水质在线检测设备

3564

0.9648

水质在线监测点基础建设

1512

水质在线监控中心

1740

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与维护

(含耗材)

2832

总计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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