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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湘潭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5 字体: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巩固扩大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湖南省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2012〕  号)精神和《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是未来四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一、改革现状和面临形势 
 自2009年4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根据全省医改工作安排,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加强领导,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大投入,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 
 一是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框架初步形成。截至2011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48.14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51.4万人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人数达到190.3万人(较改革实施前增加8.3 万人),城乡居民参保率达97%以上。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大幅提升,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从2008年的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2011年的200元。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由2008年的70 %、54 %、48.5%提高到2011年的80%,70%、73.3%。门诊统筹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力度不断加大。 
 二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并率先在全国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在非政府举办的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实现了基本药物制度在全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全覆盖。九华示范区、雨湖区、岳塘区、韶山市在所有村卫生室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我市的基本药物制度由城镇逐步延伸到了最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基本药物价格比改革前下降了20 %左右。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同步推进,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机制基本建立。 
 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3所县级医院和28个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中央投资支持建设,医疗条件明显改善。新增床位 970张。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始启动,新增全科医师 132 人、中医药适宜技术基本实现了乡、村全覆盖,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四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投入从2009年人均15元提高到2011年25元,城市两区达到了26.5元。11类41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面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1.8万、3.2万。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和妇女“两癌”免费检查等惠及6789人。公共卫生服务在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现场考核中,名列全省第一。 
 五是公立医院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无假日医院”、预约诊疗等十项便民惠民措施全面实施,群众对医疗机构服务的满意度提高到90%左右。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服务机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全市各级对医药卫生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执行力明显增强,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
 实践证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正确,思路清晰,措施有力,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改革取得的成绩与上级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医疗资源总量不足的矛盾仍然存在,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机构综合配套改革仍需巩固完善,公立医院改革需要深化拓展,推进社会力量办医仍需加大力度,人才队伍总量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法规制度建设任务更加紧迫,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还未彻底解决。特别是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集中暴露,改革难度明显加大。针对上述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今后4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工作部署,认真总结经验,抓住有利时机,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制度优势,进一步凝聚和扩大社会共识,将改革不断推向深入,为基本建成符合我市市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科学跨越、建设幸福湘潭的部署要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改革路径,以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为宗旨,以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为核心,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及监管体制等领域的综合改革,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公立医院改革等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通过支付制度等改革,明显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同步增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有序开展;卫生资源配置不断优化,社会力量办医取得积极进展;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基层人才不足状况得到有效改善,中医药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药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药品生产流通秩序逐步规范,医药价格体系逐步理顺;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对医药卫生的监管得到加强。
 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效缓解。人均期望寿命提高到76岁,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2/10万以下。
 
 三、重点改革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到201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重点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2、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
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到2015年达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分别达到85、75%、75%。通过调整补偿方案、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扩大保障范围,不断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积极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推进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3、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
 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有效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企业自我管理、封闭运行的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属地职工医保统筹范围。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明确界定职责,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4、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水平。
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2015年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市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初步实现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结算衔接。完善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衔接。2015年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5、规范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
加大基本医保征缴稽核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不断完善监管制度,确保职工医保基金当期收支相抵略有结余。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要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结余过多的,一是重点用于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二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增加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收入,弥补医改经费的不足。增强基本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到2013年,新农合全面实现市级统筹。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基本医保基金透支,保障基金安全。
 6、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
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行按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与付费标准挂钩。2013年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全面实施参合农民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起付线外基本医疗费用全报销制度。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就诊,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7、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资助低保家庭成员、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继续实行农村五保对象民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免政策。完善重特大疾病救助机制,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规范救助程序。无负担能力的病人发生急救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政府补助等渠道解决。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8、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
 9、推进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建设。
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大对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二)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实现所有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全覆盖。加大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力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完善对非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补偿机制建立,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实现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2、加强基本药物供应保障。
做好基本药物供应保障调研工作,及时向省级药品招标机构反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探索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做好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工作。
 3、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补偿机制、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措施,巩固基层改革成果。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考核,考核结果与确定财政预算、负责人聘用和奖惩、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加快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不降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4、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一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15年,全面建立起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下联动的协同机制。对服务尚未覆盖所有行政村及未达标的村卫生室进行补充规划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逐步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落实政府办医责任。
 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目的和应履行的职责,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2、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围绕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实行集中采购。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实现检查结果互认。由于上述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确保公立医院正常运转和医务人员合理收入适度增加。
 3、建立医疗费用增长控制机制。
 医保经办机构和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制止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采取总额预付、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促使医疗费用合理回归。引导医疗机构通过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费用控制等措施,主动控制成本,降低大型设备检查费用。逐步实现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严格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考核。降低参保人员报销范围外医疗费用所占比例。
 卫生部门制定包括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指标的医疗控费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医院等级评审的重要指标。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重复检查等行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的疾病诊疗行为加强重点监控,及时查处违规诊疗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药品成本的监审;完善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公示,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做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监测,确保各项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4、改革公立医院管理机制。
 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准入、监管等全行业管理职能。成立公立医院管理局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新设立公立医院不再明确行政级别。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和编制数,并根据服务功能定位和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加强公共卫生职能科室建设。
  5、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与院长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制衡的权利运行机制。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定和修改等权限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行使。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确定财政预算、院长聘用和奖惩、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重要依据。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和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机构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降低医疗费用,保障医疗质量。
 6、创新医院管理服务方式。
 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推广应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中药,实施临床药师制度,规范抗菌药物等药品临床使用。围绕加强医院管理和实行电子病历,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便民惠民措施,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加强节假日门急诊服务管理,优化服务模式和流程,开展“先诊疗、后结算”和志愿者服务。积极推进市级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改善就医环境,缩短病人等候时间。发展面向县及乡镇医疗机构的远程诊疗系统。
 7、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采购机制、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探索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2015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阶段性目标。
 8、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探索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改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统筹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1、深入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5年提高到40元以上,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到2015年,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初步实现信息动态更新;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继续开展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和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免费婚检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8%以上。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包括餐饮、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慢性病防控、重大地方病防控、血液安全、卫生应急等对居民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公共卫生服务。
 3、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完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迁建项目。加强院前急救三级网络体系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急救服务和卫生安全的信息系统。到2015年,建立起集公共卫生、医疗、血液、妇幼等领域卫生执法监督功能于一体的市、县(市、区)和县(市、区)派出机构三级卫生执法监督网络;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紧急医疗救助体系。加强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基于绩效的公共卫生经费财政补助方式,完善逐级考核机制,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全额安排。
 
(五)构建多元医疗新格局
 1、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根据《湘潭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规模,明确公立医院的资源配置和主要功能,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强承担医学科研、教学功能的医学中心或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按照“优势互补、填平补齐”的原则,对部分公立医院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优化重组,包括整合、转型、改制,探索组建医疗集团。每个县重点办好1至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继续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各级妇儿专科医院或医院妇儿科建设。鼓励发展康复医疗和长期护理。探索整合全市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
 2、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各项政策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私人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政府指定任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以上。
 3、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坚持立足城乡基层,优化资源配置,以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为新起点,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力争市中医医院达到三甲中医医院。发挥市级中医医院的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县级中医院、社区和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到2015年,力争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0%的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争取创建10个省级乡镇卫生院中医兴院示范单位和3个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中心示范单位,以点带面全面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在全市形成专业覆盖齐全、地区分布合理、特色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深入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积极推广中医适宜技术,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和可得性。

(六)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卫生人才培养力度。
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精神卫生、公共卫生、院前急救、医院管理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将继续医学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考核、聘用、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等人才管理制度结合,提升在岗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完善培训模式和培训制度。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做好基层人才储备工作。
2、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把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作为强基层的关键举措,加强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建设,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 招聘和设置特岗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到2015年使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全科医生。积极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
3、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制度。
制定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 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行医记录和医疗事故记录系统。
4、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
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建立县市区区域人才统筹调配机制,促进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实现县乡人才联动。继续开展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充实基层人才队伍。严格落实对口支援和卫生支农政策,整体提升基层人才素质。鼓励大医院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村执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医务人员,政府落实津补贴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
5、建立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
建立和完善卫生专业人才评价体系,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扩大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以按岗、按贡献取酬为主要内容自主灵活的分配机制。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对为卫生事业做出贡献的人才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七) 统筹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在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严禁挂靠经营、过票经营、买卖税票、行贿受贿、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重视基本药物安全,加强基层药品监管;完善药品抽检工作机制,对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探索建立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和药品供应保障系统互联互通机制。全面实现基本药物电子监管。 

(八)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深入实施卫生信息化建设“3521”工程,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医疗服务、医保信息等数据标准体系,加快实现“数字医疗、信息卫生、健康湘潭”的目标。
1、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
整合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使用、居民健康档案、诊疗规范、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医学专家系统软件研发,建立全科医疗诊断信息系统,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本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
2、提高医院信息化水平。
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门诊、住院、药品管理系统,医生工作站,检验、影像、心电等临床信息系统,提高医护人员工作效率。建立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和患者意见反馈信息平台,实现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评价。充分利用市级大医院优势资源,建立三级医院与对口县级医院远程诊疗系统,发展面向农村基层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建立疾病快速准确诊治的信息通道。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
    3、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统一基本医保管理信息数据项、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扩大联网范围,实现业务处理计算机化,信息互联互通。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网络联结,改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监控手段,为合理控制基本医疗费用增长,减少医疗资源浪费提供支持.建立资源数据库,通过资源数据库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预测,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加快决策科学化进程,保障医疗保险基金长期安全运行。
4、促进信息资源有效开发利用。
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险和医疗费用数据的统计分析,优化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流程,加强对诊疗行为的辅助和管理作用,提高医疗机构规范化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加强信息安全标准建设。充分利用“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发展专业的信息运营商,推动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医疗、公共卫生、医保管理等机构之间信息互联互通。
(九)健全医药卫生监管机制
1.强化医药卫生监管
加强政府卫生综合管理职能。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准入和运行监管,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评价体系,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建立激励与奖惩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价和监督。
2、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弘扬救死扶伤的职业精神,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培训和职业素质教育,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把医德医风评价纳入医务人员管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医务人员个人诚信档案,树立先进典型。
3、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优化医务人员职业环境和条件,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利益。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增进医患沟通。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风气。
4.健全健康教育促进体系。
加强健康教育机构建设,加强卫生健康知识的传播和普及。市级主要媒体开设健康栏目或增加健康相关报道内容,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中小学校和社区居民健康知识教育。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树立先进的就医观念和习惯,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严格药品广告审查,规范医疗机构宣传推广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把医改作为一项全局性、战略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顺利实施。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围绕规划总体目标、重点任务研究制定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规划实施方案,细化年度任务,明确目标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作落实。市、县(市)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制度,认真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二)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政策扶持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卫生的投入责任,加大政策扶持和强化财力支撑,建立和完善卫生公共财政保障机制。政府卫生投入要兼顾供方和需方,统筹硬件和软件建设,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方案所需资金,加强政府卫生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十二五”期间,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

(三)形成改革合力,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要形成合力,上下联动、紧密协作,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进一步转变政府卫生管理职能,加强卫生宏观调控和全行业管理。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加强对各地有针对性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先进典型和取得成效,合理引导预期,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实施部门和医疗机构等有关人员医改政策水平,增强执行能力,确保改革目标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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