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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三步式程序执行标准(试行)
来源: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3/7/26 字体:

武汉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

三步式程序执行标准(试行)

武汉市卫生局

序号

案由

执 法 依 据

是否适用三步式

程  序

细 化 标 准

 

备 注

1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1倍不足1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2倍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三)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3倍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四)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有一人死亡,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4倍不足3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五)造成食物中毒并有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5倍不足4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的罚款;

(六)造成食物中毒并有5人以上死亡,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5倍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罚款金额按照《卫生部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卫监发[1996]第48号)计算。

2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不满7日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1倍不足5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7日而不满30日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2倍不足1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的罚款;

(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30日而不满60日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3倍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且从业人员人数少于5人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从业人员人数大于5人小于10人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从业人员人数大于10人小于50人的,处以4000元的罚款,从业人员人数大于50人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60日而不满6个月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4倍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且从业人员人数少于5人的,处以6000元的罚款,从业人员人数大于5人小于10人的,处以7000元的罚款,从业人员人数大于10人小于50人的,处以8000元的罚款,从业人员人数大于50人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五)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6个月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5倍不足3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且从业人员人数少于5人的,处以1.5万元的罚款,从业人员人数大于5人小于10人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从业人员人数大于10人小于50人的,处以2.5万元的罚款,从业人员人数大于50人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六)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罚款金额按前款各项规定提高1个档位额度。

(七)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不满30日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1倍不足5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八)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30日而不满6个月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2倍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

(九)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超过6个月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3倍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按照《卫生部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卫监发[1996]第48号)计算。

3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尚未造成食源性疾患并当场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并且经责令改正后而未见改正的,每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其中一项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5000元。

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情节严重的,按照《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认定。

序号

案由

执 法 依 据

是否适用三步式

程  序

细 化 标 准

 

备 注

4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查处货值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1倍不足1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查处货值超过1000元但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2倍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三)查处货值超过5000元但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3倍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四)查处货值超过1万元但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4倍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五)查处货值超过5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5倍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情节严重的,按照《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认定。

5

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查处货值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1倍不足1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查处货值超过1000元但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2倍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三)查处货值超过5000元但不足2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3倍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四)查处货值超过2万元但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4倍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五)查处货值超过5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5倍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罚款金额按照《卫生部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卫监发[1996]第48号)计算。

情节严重的,按照《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认定。

6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时间不满7日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1倍不足1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时间超过7日而不满30日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2倍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时间超过30日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3倍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7

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查处货值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1倍不足1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查处货值超过1000元但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2倍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的,查处货值超过5000元但不足2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3倍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四)查处货值超过2万元但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4倍不足3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五)查处货值超过5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5倍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情节严重的,按照《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认定。

序号

案由

执 法 依 据

是否适用三步式

程  序

细 化 标 准

 

备 注

8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标明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事项,查处货值低于5000元的,责令改正;查处货值超过5000元的,处以每5000元货值5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1万元;

(二)虚假标注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查处货值不超过5000元的,处以500元的罚款;查处货值超过5000元的,处以每5000元货值5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1万元;

(三)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不标注中文标识,查处货值低于5000元的,责令改正;查处货值超过5000元的,处以每5000元货值5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1万元。

9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但超出有效期限不满30日的,或新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不满7日的,且查出人数占单位食品从业人数10%以下的,责令改正;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但超出有效期限不满30日的,或新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不满7日的,且查出人数占单位食品从业人数10%以上而低于30%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名从业人员2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

(三)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但超出有效期限不满30日的,或新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不满7日的,且查处人数占单位食品从业人数30%以上而低于50%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名从业人员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

(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但超出有效期限不满30日的,或新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不满7日的,且查处人数占单位食品从业人数50%以上不足100%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名从业人员4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

(五)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但超出有效期限不满30日的,或新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不满7日的,且查处人数占单位食品从业人数100%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名从业人员5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

(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但超出有效期限30日以上的,或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超过7日的,或经责令改正处罚后而未改正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名从业人员5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

(七)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名从业人员10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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