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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印发创建国家文明城市——食品卫生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管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3/7/26 字体:

文件名称: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创建国家文明城市——食品卫生公共场所 饮用水卫生监管行动方案的通知

制订单位:武汉市卫生局办公室

文件编号:武卫〔2008〕83号

制订日期:2008年4月9日

关 键 词:创建  文明城市  食品  卫生  通知

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创建国家文明城市——食品卫生

公共场所 饮用水卫生监管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教文卫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市卫生局创建国家文明城市-食品卫生、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管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深入开展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工作。

创建国家文明城市——食品卫生 公共场所

饮用水卫生监管行动方案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四城同创”工作的指示精神,大力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的创建活动,实现2008年争创全国文明城市、2009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目标,努力完成食品卫生、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等相关指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加强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监管为主线,以提高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管理水平为目标,以小餐饮、小副食、小浴池、小美容美发厅(店)、小歌舞厅、小旅馆、二次供水等单位为工作重点,明确创建任务,落实创建责任,不断提升城市的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为2009年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夯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2008年9月底,全面完成《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标准》中关于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的相关任务指标,树立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的卫生监督形象,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创建检查指标

(一)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

1.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过体验、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3.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公共用具消毒制度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等符合卫生要求。

5.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供水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二)食品卫生

1.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5%。

2.有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活动;食物中毒处理及时,无食物中毒漏报、瞒报情况。

3.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无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无证小餐饮的查处率为100%。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4月10日-30日)制定计划,强化宣传。各区卫生局、有关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创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行动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实施步骤、监管措施。将各项工作分解到岗、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并于4月20日前将具体行动计划报市卫生局监督处。各区卫生局、有关单位要通过召开动员会和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层层宣传动员,使每名监督员都充分认识到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熟悉和掌握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真抓实干精神落实此项工作。同时,做好餐饮单位、公共场所等单位的宣传发动工作,使单位业主和从业人员主动参与到创建工作中,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人人关注创建,个个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5月4日-5月31日)调查摸底、资料准备。各区卫生局、有关单位应在2007年“四小”行业、餐饮业、生活饮用水等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核实、完善本底资料。摸清小餐饮、各类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企业(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底数,为创建工作提供专项监管的基本依据。资料准备工作是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有关单位要做好创建软件资料的收集,确保三年(2006年、2007年、2008年)档案资料完善、翔实、规范,并于5月31日前完成创建资料的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6月1日-8月31日)集中检查,整改验收。各区卫生局、有关单位要紧紧围绕创建工作的目标要求,加大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餐饮单位、供水单位的监督力度,对经营者逐一检查“三证”(健康证、培训证、卫生许可证)办理情况和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对已达标的要求全面完善,巩固提高;对未达标的要求集中攻坚,按时完成创建工作任务。市卫生局将组成督导检查,对确定的各项创建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把创建工作纳入卫生监督年度考核工作指标,对工作负责、成效显著的单位将予以通报表扬,对作风拖沓、工作滞后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确保各项创建任务按时完成。

第四阶段(9月1日-30日)查漏补缺、迎接检查。各区应对照标准,组织开展模拟自查,查漏补缺,办争全面达到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标准要求,迎接全国文明委的调研、考核,实现文明城市的创建目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市卫生局成立“创建文明城市-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丁顺清副局长任组长,范垂明、范良旭、周敦金、各区卫生局分管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局监督处办公,由范垂明任主任,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及时了解各区行动进程,收集各区、各单位开展创建工作的信息及好的监管经验和工作方法,通报全市创建工作情况,推进创建工作有效开展。

各区卫生局、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方案,把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并及时研究解决创建中的实际问题,高质量地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二)把握关键,重在落实。要认真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标准》,查找本辖区创建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分析产生的根源,提出解决的办法,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履行好职责,落实好责任,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成效。卫生监督机构应将创建工作与日常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整体推进。依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研究目标、准确把握标准,进一步加强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监管,不断提高餐饮业管理水平,落实公共场所各项消毒措施,强化二次供水单位的监督监测,积极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证创卫各项任务的全面达标。

(三)打扶并举、攻坚克难。食品、公共场所存在的无证经营问题是创建工作的难点和重点,要坚持打击与引导并举的原则,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经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基本要求的,要邦扶引导,使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卫生许可证;对整体布局不合理,面积过小,硬件设施不完善等实不具备基本条件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要借助此次创建工作的强大声势,坚决取缔。同时,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薄弱地区和小餐饮、小副食、小浴池、小美容美发厅(店)、小歌舞厅、小旅馆、二次供水等薄弱环节,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抓出成效。

(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需要做的工作多,需要克服的困难和解决的矛盾多,我们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观点,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各区卫生局要在区(开发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水务等相关目标责任单位的沟通,积极履行职责,全面、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卫生监督机构与疾控机构也要加强工作的协作和信息资料的共享,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长效工作机制、内部管理机制,积极开展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的卫生监督与监测工作,共同完成创建文明城市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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