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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印发武汉市2010年卫生法制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3/7/26 字体:

武卫〔2010〕47号

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教文卫局、市直有关卫生单位:

现将《武汉市2010年卫生法制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2010年卫生法制监督工作要点

2010年卫生法制监督工作以全国、省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以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继续开展以打击无证非法行医为重点的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切实推进职业病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工作,统筹做好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督工作;大力推动卫生政策法规、执法责任制和法制宣传等工作的发展,不断强化依法行政和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卫生法制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和体系,切实推进卫生行业依法行政,强化以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监督等为重点的公共卫生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卫生执法力度,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不断开创我市卫生法制监督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卫生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有证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9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监督覆盖率达100%;职业危害健康监护率≥80%;游泳场所、住宿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率达100%。

卫生行政执法效能得到强化。创建文明城市指标完成率达100%,监督发现和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查处率达100%,群众举报投诉及时处理、回复率达100%。

卫生行政执法质量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许可正确率达100%,日常卫生监督规范率≥90%,卫生监督执法文书书写合格率≥95%,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正确实施率达100%。

三、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增强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1.深化改革,持续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以及《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卫生监督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努力改善卫生监督机构办公用房、执法车辆及装备等工作条件,认真做好卫生监督“十二五”规划工作;有序开展卫生监督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大力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以及街道、乡镇基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切实将卫生监督工作重心向街道、乡镇延伸,进一步扩大卫生监督工作的覆盖面;

2.加强培训,全面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落实卫生部《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完善卫生监督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健全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以及专题培训相结合的综合培训体系。举办涵盖医疗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和传染病防治监督等内容的专业培训班,对全市卫生监督员进行专题培训及考核,使我市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各区也要制定适应卫生监督体制改革需要的卫生监督员培训计划,分步落实卫生监督员全员培训工作;

3.严格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完善执法管理框架,强化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建立完善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卫生行政执法考评工作的有效实施。在卫生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政处罚“三步走”的原则实施,杜绝以罚代管现象的发生。强化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区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促进我市卫生监督执法整体质量的全面提升。

(二)强化医疗服务市场监管,保证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1.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持续开展打击无证行医“江城蓝徽行动”,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以及非法开展采供血的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监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从事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涉嫌犯罪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卫生部转发〈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95号)、《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规定的通知》(武卫[2009]285号)精神,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提高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活动的威慑力;

2.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各类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档案;针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医疗机构,采取有侧重、有针对性的具体管理模式和运行监管机制;继续开展区中心医院以上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巡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积极探索建立医疗服务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各类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3.适应医改要求,突出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按照“医改方案”中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各区、各单位在开展医疗市场日常监管的工作中,要突出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和推动基层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帮助其发现问题,督促其整改提高;要切实强化服务意识,针对各基层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的薄弱环节,全面加强指导,热情提供服务,促使其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依法、规范开展执业活动;

4.结合自身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监测,定期发布医疗广告监测信息,严格依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8]38号)等规定,及时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通过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广告主树立诚信经营的观念,杜绝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欺骗、误导患者;进一步健全违法医疗广告移送制度,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应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5.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医疗机构血液安全与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要采取得力措施,保障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血液安全,尤其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采供血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同时开展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和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和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

(三)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做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1.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划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武卫[2005]232号)确定的工作职责,针对辖区内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以及重点职业病危害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确立职业卫生监管责任科室,落实职业卫生监管岗位职责,建立职业危害企业基本档案,为有效开展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2.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工作。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促使其不断规范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3.进一步加强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管力度,严把职业危害源头关。按照《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小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卫[2009]144号)精神,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评价审核工作,组织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审查,对于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不予通过审查验收,努力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4.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在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能力建设的同时,开展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扎实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推广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试点相结合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职业卫生服务的基层网络;

5.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开展对医疗机构放射防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参加全国医用辐射安全卫生监测网建设,开展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监测哨点试点工作;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放射防护)机构和个人剂量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围绕创建文明城市指标,做好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监管工作

1.按照《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和《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加强住宿业、洗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以及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2010年全市所有住宿场所和游泳场所均要求实施量化分级管理;要以小美容美发店、小浴场、小游泳馆、小休闲娱乐场所等服务行业为重点,开展“四小”行业整治示范一条街建设工作,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不断提高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整体水平;

2.贯彻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供水单位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为主要指标,开展市政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监测,强化二次供水卫生许可和监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质进行监测,推进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建设,提高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

3.按要求组织开展健康相关产品的抽检工作。结合2010年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以及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围绕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相关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开展抽检工作,对抽检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合格产品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此外,有重点地开展环境污染健康影响监测,完善评价和处置规范;

4.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范的要求,开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二甲以上医院及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集中空调通风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开展集中式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工作。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要采取有效措施,责成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落实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探索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机构,加强学校卫生监督业务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对农村学校、寄宿制学校的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及学习生活环境的监督检查;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探索学校卫生监管新模式,共同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以及学校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工作,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六)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强化卫生法制适用功能

1.深入推进全市卫生系统“五五”普法进程,做好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加强卫生系统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其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执业的能力。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组织开展医疗卫生、职业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等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卫生法制意识;

2.依法开展卫生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改进行政复议办案方式,综合运用和解、调解和听证等手段,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执法、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建立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作用,有效防止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依法参与行政应诉,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3.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各项保障措施。努力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行政,通过加强领导、完善机制、规范管理和严格考核等措施,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质量评议考核机制,将依法行政的理念贯穿于市、区卫生行政管理事务的各个层面,为推进法治武汉、和谐武汉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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