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2、严禁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为由收受红包;
3、严禁私自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
4、严禁收取药械生产经营单位的“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
5、严禁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信息或为此提供方便;
6、严禁擅自收费、不合理收费或乱收费;
7、严禁以介绍、转诊患者为由收取“介绍费”、“转诊费”等形式的回扣;
8、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规范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