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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黄冈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9 字体:

鄂卫办通[2012]313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一)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的,应具备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条件。

(二)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我省开展相应工作,应当向省卫生厅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负责。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开展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主要技术人员名单、与开展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清单、近两年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主要经历。备案单位对其提交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并加盖公章。

(三)已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于12月31日前,凭资质证书正副本到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换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的资质证书沿用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

省卫生厅发放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自2013年元月1日起不再有效。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

(一)管辖范围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以及省直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含直管市、林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介入放射学、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县区级卫生局负责辖区内除CT外的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二)专家审查

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和新建、改建、扩建涉及3台以上(含3台)放射诊断设备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预评价报告书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评价报告编制草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上述项目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对相应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进行评审。

三、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

(一)省级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科学态度和职业道德;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放射卫生相关专业5年以上;

3、熟悉放射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与技术标准;

4、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工作。

(二)省级专家库专家的组建

省卫生厅建立省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供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使用,各市、州、县不再建立此类专家库。

在省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公布前,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家现场评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专家卫生审查仍按规定使用《省卫生厅关于建立湖北省职业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的通知》(鄂卫办函[2009]64号)中的专家。

四、工作安排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及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工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承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组织现场考核、证件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属省卫生厅管辖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工作,承担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维护及其他日常工作。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文件

卫监督发(2012]2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我部制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和《放射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工作。

卫生部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受理、资料审查、现场考核、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考核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

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3.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放射卫生 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 印发

校对:陈波

原文下载地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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