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中国卫生人才网
各省卫生人才网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湖北卫生人才网 > 宜昌 > 正文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来源:五峰卫生网 更新:2013/8/5 字体: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食品的各种塑料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包装材料等,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树脂和助剂。

第三条 各加工、销售及使用上述塑料制品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合成树脂及加工塑料制品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得经营和使用。

第五条 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制做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第六条 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助剂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要求。

第七条 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

第八条 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及其原材料的单位,必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方可进行生产。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有毒化学品的污染,生产厂不得同时生产有毒化学物品。

第九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常及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
 日照市医药卫生人才网:关于转发《托儿所幼
 包头人才网:包头市转发自治区关于开展饮用
 台州医药卫生人才网:有关2014年度台州市卫
 浙江卫生人才网:省卫生系列计生委 省人力社
 南宁人民卫生人才网:南卫职〔2011〕6号转发
 安庆卫生人才网:安庆市公立医疗机构带量采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