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政法发〔2009〕36 号
卫生部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标准管理工作,提高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质量,现将《卫生标准审查管理办法》、《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量化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卫生标准审查管理办法
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