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卫生工作的枢纽,在农村卫生服务和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建设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我市实际,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先急后缓,分年度实施”的原则,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完成乡镇卫生院更新改貌任务,实现房屋、设备、人员、技术、管理配套。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乡镇卫生院设置及其职责任务
规范乡镇卫生院设置。各区(市)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区划调整,合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每个乡镇设一处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整合后,其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其中,中心卫生院按区位、交通和服务人口情况设置,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公布。
明确乡镇卫生院职责任务。乡镇卫生院是由政府举办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功能分为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面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等综合性卫生服务,受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一般不向医院模式发展。中心卫生院可适度发展医疗服务和具有一定特色的专科,增强覆盖周边卫生院的急诊抢救能力,逐步建成一定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做好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免疫和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病的防治及疫情检测、突发卫生事件的上报工作,推动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切实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和危重病人转诊及救灾抢险医疗工作;配合做好村级卫生组织、个体医生的管理、培训和技术指导及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和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积极参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的卫生服务。
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要规模适当、规划合理、配套健全、环境优美。具体标准是:
面积:业务用地卫生院不低于6亩、中心卫生院不低于8亩;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卫生院不低于2000平方米、中心卫生院不低于3000平方米。
床位:卫生院不超过20张、中心卫生院不超过60张。
人员编制:根据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功能、服务范围、服务人口、交通条件和居民卫生需求,由各区(市)核定人员编制。可暂按乡镇总人口的万分之八核实,其中卫生院不超过40人,中心卫生院不超过80人。卫生技术人员不低于编制人员总数的85%,其中从事公共卫生、妇幼保健工作的专业人员按辖区总人口每万人2.5人和1人的比例配备。高、中、初级技术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比例逐步达到1:15:18。
科室:乡镇卫生院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相应科室,但必须设置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服务职能的公共卫生科室。中心卫生院临床科室应设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五官科、中医科、急诊室、手术室等,重点加强急救和产科建设。同时要设立相对独立的传染病门诊及隔离观察室;医技科室应设化验、放射、心电图、超声诊断、消毒供应室及中西药房。
设备、设施:卫生院根据业务开展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中心卫生院重点配备200mAX光机、B超机、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无创呼吸机、心电图仪、心电监护仪、洗胃机、普通麻醉机、高压灭菌设备、救护车等。门诊、病房等业务用房安装取暖设施,手术室、产房等同时安装空调。
院容院貌:干净整洁,标志明显,路面硬化,厕净路畅,亮化美化,绿化面积不少于占地面积的20%。
三、按“一无四配套”要求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
按照“先急后缓、填平补齐”的原则,全面实施“一无四配套”建设。从实际出发,对乡镇卫生院配套建设实行分类指导,实现无危房,设备、人员、技术、管理配套和管理规范,运营灵活的目标。除了6个条件较好的卫生院外,依据房屋、设备、人员、技术和管理经营状况可把其余的50个卫生院界定为维持运转的15个、较差的20个、差的15个三个类别。6个管理、运营较好的卫生院,将从人员培训、新技术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并适当给予奖励。市级财政对15个维持运转的、20个较差的、15个差的卫生院,将从2005年到2007年的三年时间,安排专项资金分年度进行改貌建设和设备配置。2005年市财政将对15个维持运转的乡镇卫生院各投入10万元进行房屋改貌,区(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市级补助资金将在区(市)配套资金到位和乡镇卫生院上划管理后拨付。后两年将在2005年的基础上,随着市级财政增长,对20个较差的和15个差的卫生院逐年增加投入,完成改貌任务。
设备配套。按照卫生院设备配置标准,从2005年到2007年的三年时间,市级财政拨出专款分别对15个维持运转的、20个较差的、15个差的卫生院进行设备配置,区(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根据卫生院改貌进度,2005年对15个维持运转的卫生院,市级财政各投入10万元进行装备,市级专项经费与区(市)配套资金统筹使用,由市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集中进行医疗设备招标采购。后两年将在2005年的基础上,随着市级财政的增长,对20个较差的和15个差的卫生院逐年增加投入,进行设备配置。
人员配套。严格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引导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在职或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加快现有卫生技术岗位人员的调整,凡试用期满的临床医师必须具备助理
及以上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对达不到要求的要转岗分流。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从2005年起,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长和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系统培训,争取2007年全科医学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人事、卫生、财政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积极引进较高学历的卫生专业人才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
技术配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每年向乡镇卫生院推广不少于10项适宜医学技术。鼓励乡镇卫生院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发展特色专科,并要不断更新知识、更新技术,努力引进新的医学技术和方法防病治病。经过3-5年努力,卫生院能对常见病、多发病进行恰当处理;能对一般急症和疑难病做出初步诊断和抢救,并组织好转诊;能够按上级要求,开展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对村级公共卫生进行技术指导。中心卫生院能对呼吸、循环、肾功能衰竭、急性中毒和休克做出维持生命体征的抢救处理和转诊;能开展常见下腹部手术和病理产科处理及剖宫产手术;能开展心电图和超声波检查、交叉配血及部分生化检验、透视摄片和一般胃肠造影等。卫生院要根据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将业务人员的技术学习予以配套,以提高整体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广大农民的医疗保健需求。
管理配套。乡镇卫生院是开展农村卫生服务的中心载体,必须按照“创新体制、激活机制”的原则进行管理体制配套改革。各区(市)政府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于2005年底,将整合后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经费、业务上划到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区(市)人事、卫生部门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经费预算指标同时上划到区(市)级财政,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财政及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对乡镇卫生院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计划免疫、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的人员工资全额拨付,其业务经费实行定额定向补助,对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已实行社会统筹的纳入社会保险统筹,未实行社会统筹的由区(市)财政全额拨付。对基本医疗服务经费和发展建设资金予以补助。
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决定》(枣发[2003]6号),积极稳妥地推行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层层聘任、人事代理制度,推行乡镇卫生院长公开招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积极推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绩效挂钩的工资分配制度,有条件的可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起人员自主择岗、岗位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用人和分配机制。
乡镇卫生院要改革经营管理模式,积极吸纳社会资金,采取联合、联营、联谊等形式,引资、引智、引技,借助外力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建设乡镇卫生院。城市二级以上医院至少领办、托管或兼并一处乡镇卫生院,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乡镇卫生院的性质、职责任务、经费补助标准和渠道不变。
乡镇卫生院要适应卫生服务模式的转变,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同时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牌子,不单独设立防保站。根据农村卫生服务需求情况向下延伸服务,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人员、业务、财务、药械等统一管理。自2005年起,每年设立规范化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比例不低于30%,2007年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要覆盖90%以上的农村,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新体系。
四、加强领导,开创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新局面
加快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与发展,是落实以人为本、统筹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科学发展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关键举措。各区(市)、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以对农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区(市)政府签订乡镇卫生院建设责任书,把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分解细化,纳入对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责任人的年度考核内容。各区(市)要在落实乡镇卫生院上划到区(市)管理后,根据各乡镇卫生院的班子状况、经营管理、经济情况确定乡镇卫生院的“一无四配套”建设次序,编制科学可行的项目建议书,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开创我市乡镇卫生院建设新局面,为提高农民的整体健康水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贡献力量。
主题词:卫生工作 乡镇卫生院 改革与建设 决定
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 2005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