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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关于做好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和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莱芜市卫生局 更新:2013/8/5 字体:

各区卫生局,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泰钢工业园,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省以上驻莱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护士条例》、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文件精神,做好我市的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和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

(一)换发证人员条件。

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士专业技术职称,并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者。

(二)换发证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省卫生厅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4.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份(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8.中断注册2年以上者,需取得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满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9.丢失护士执业证书正本或副本的,需提供剩余证书原件、复印件2份及医疗机构开具的丢失证明2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两证均丢失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2份及医疗机构开具的丢失证明2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均不装订,每人分装1个档案袋。

(三)换发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1.2008年12月26日-2009年1月15日,医疗机构指导本单位人员下载并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该表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山东省卫生厅网站(www.sdws。gov。cn)、莱芜市卫生局网站(www.lwws。gov。cn)、《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均可下载。

2.2009年1月15日-31日,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本单位护士信息,其余医疗卫生机构可到所属卫生局录入信息。

3.2009年2月1日-2月10日,医疗卫生机构备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经区卫生局审查同意和必要的信息录入后,集中报送市卫生局审核,市直医疗机构直接报市卫生局审核。

(四)其他事项。

在换发证期间,如有办理变更的护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迁出山东。未换领新证书的护士按原有办法办理: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双方同意并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盖章,经市卫生审核同意后,向省卫生厅申请护士执业地点变更,不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由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迁入山东。除提交上述换证材料外,还需提交《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需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盖章。

3.省内变更。换发新证书期间,护士变更执业地点,由拟执业机构为其申请办理换发新证书。

如有以下情况的需单独办理:

1.已持有护士执业证书,但姓名或身份证号有误的,须出具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单位证明,经市卫生局审核后,单独报省卫生厅办理。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职称证原件已上交进行职称评定的,待评定结束后再予以办理。

二、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程序》(附件)办理,各单位负责做好护士注册材料的初审和汇总工作,各区卫生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一并将注册信息录入《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各单位的护士注册材料和信息于2009年2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和执业注册工作覆盖面广、涉及人员多,关系到全市执业护士的切身利益,各级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市卫生局将组织成立专项工作组(名单附后),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和注册工作,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为护士的换发证和注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严格标准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换发证和注册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审查人员要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要求,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放宽条件。对退休、离岗未返聘的,新毕业尚未确定执业地点的,未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但未在护理岗位的,教育机构从事护理带教的等一律不予办理。省卫生厅将对换发证书和注册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按照有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务求高效,按时上报材料。本次换证和注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积极安排部署,将有关政策和要求及时通知到有关人员,组织做好本单位人员的资料收集、审查和汇总工作,对护士换证、注册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材料要分类整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附件:1.莱芜市护士换发证专项工作组

2.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程序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莱芜市护士换发证专项工作组

组  长: 纪延龙  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  张  杰  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吕昌勇   市卫生局人事政工科科长

成  员:   王朝阳  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耿  芸  市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

郝  莹  市卫生局医政科科员

附件2:

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程序

为了加强和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依照国务院颁布的《护士条例》和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申请执业注册

(一)对象和条件。拟受聘于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护士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执业注册后,方可在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士执业活动。

(二)护士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5.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份;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9.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

1.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2007年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办理注册,可免于提交临床实习证明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二、申请延续注册

(一)对象和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执业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等其他材料。

(三)其他。

1.不予延续注册的情形有: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2.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注册。

(四)受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返还申请人。

三、注销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卫生厅将为其注销执业注册: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申请重新注册

被注销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按照延续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申请变更注册

(一)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二)申请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注册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六、申请注册程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直接受理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初审、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工作的受理。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资料的集中报送和部分医疗机构的护士信息录入工作。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均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相关政策的咨询和解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注册。

(一)护士执业注册。

1.填写表格。医疗卫生机构下载并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山东省卫生厅网站www.sdws。gov。cn,《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均可下载),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2.录入信息。聘用10名(含10名)以上护士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信息;不足10名护士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到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局录入信息。

3.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集中报送。医疗卫生机构备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和必要的信息录入后集中报送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市辖医疗机构直接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合格的制证打印,核对无误后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

5.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省卫生厅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部属医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证书》上加盖山东省卫生厅钢印和山东省护士注册专用章。

(二)护士延续注册。

1.填写表格。医疗卫生机构下载并填写《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2,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山东省卫生厅网站www.sdws。gov。cn,《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均可下载),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2.审核。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后,集中报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市辖医疗机构直接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合格者在《护士执业证书》上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加盖本市护士注册专用章。

(三)护士变更注册。

1.跨省变更注册程序。申请人下载并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3,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山东省卫生厅网站www.sdws。gov。cn,《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均可下载),由原工作单位和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材料。省外护士变更到我省医疗机构的,需向拟执业地医疗机构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材料,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执业医疗机构、注册年份等相关信息后,由拟执业地医疗机构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加盖护士注册专用章,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2.省内变更注册程序。申请人详细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工作单位和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向拟执业地医疗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提供注册材料,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上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执业医疗机构,注册年份等相关信息后,由拟执业地医疗机构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加盖护士注册专用章。

(四)《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程序。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需持照片、身份证、单位证明等到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重新打印《护士执业证书》,并上报到省卫生厅,审核合格后加盖山东省卫生厅钢印和山东省护士注册专用章。

七、其他情况说明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

(二)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拟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其执业注册管理按照本程序管理。

(四)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要求使用制式体检表,下载后打印成一张纸(正反面)。

(五)护士申请资料由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留存,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六)填表要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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