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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来源:大连卫生局 更新:2013/8/5 字体:
各区市县卫生局、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广泛宣传饮用水卫生知识,增强全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41号)和《关于开展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辽卫函字〔2012〕232号)的要求,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开展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系列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关注饮水卫生,共享健康生活。 二、活动时间 2012年5月13-5月19日。 三、宣传内容 (一)饮用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二)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和健康行为; (三)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 四、宣传形式 (一)举行饮用水卫生宣传周启动仪式。市卫生局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在在5月13日举行饮用水卫生宣传周启动仪式和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具体时间和地点安排另行通知。请各相关地区提前准备宣传板(1.2M×0.8 M)6-8块、桌椅若干个。其他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举行启动仪式。 (二)广泛开展媒体宣传。各地要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网站设立饮用水卫生宣传周专栏,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重点介绍饮用水卫生知识及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情况,并对广大群众关注的饮用水卫生问题进行解释,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饮用水安全理念。 (三)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各地要积极组织饮用水卫生专家和技术骨干深入城市社区、农村、学校、繁华商业区及供水单位,广泛讲解饮用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知识。同时,可利用快速检测设备和车辆,开展现场水质快速检测服务,直观展示卫生监督工作。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地要发挥互联网站和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积极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并给予及时处理,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认真听取、收集群众对饮用水卫生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并借助宣传活动,增强群众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广泛动员,确保实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争取新闻媒体支持,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上刊登饮用水卫生宣传知识,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深入街道、社区、乡村等基层地区,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支持作用,落实好宣传周各项活动,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三)认真总结,积累经验。宣传周结束后,各地要对组织安排、宣传报道、宣传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不足,并于2012年6月1日前,将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报市卫生局法制与卫生监督处。 联系人:王海光,联系电话:83603755,电子邮箱:wanghg2005@yahoo。com。cn。 附件:1. 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参考宣传用语 2. 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统计报表
附件: 饮用水宣传周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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