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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富民县卫生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富民县公共卫生网 更新:2013/8/5 字体:

《富民县卫生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县县、镇(街道)、村(居)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与医疗服务水平,加强我县卫生人才引进及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医德修养和较高业务素质的卫生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护士管理条例》和《富民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卫生人才的引进与聘任

第二条  合理核定编制,加强卫生人才编制管理,建立正常的卫生人才补充流动机制。在编制部门核定的卫生人才编制总额内的人才引进,由县卫生局、县人社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对于卫生系统紧缺急需人才、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由县卫生局提出人才需求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卫生局公开选聘,不受编制限制,聘用程序遵照《关于富民县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富通〔2011〕19号)执行。

第四条  卫生人才实行聘任制。卫生人才聘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医疗机构与卫生人才应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期一般为1至3年。卫生人才应切实履行聘约,认真完成临床工作任务,不能切实履行聘约的,医疗机构有权提前解聘或终止履约。

第五条  卫生人才人事、劳动、工资关系由县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负责办理。

第六条  卫生人才不得停薪留职。

第三章   卫生人才的流动

第七条  流动原则。卫生人才流动必须本着有利于卫生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医疗机构诊疗秩序规范正常的原则进行;卫生人才流动坚持空编可进,超编不进,缺编不出的原则;卫生人才流动到新医疗卫生单位后实行聘用制管理,其专业技术职务按流入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情况确定。

第八条  卫生人才在评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晋升中层以上职务的,须有一年以上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工作经历。

第九条  制定合理激励机制,鼓励卫生人才在基层锻炼成长。

第十条  合理提高村医待遇,吸引卫生人才向村卫生室流动,满足农村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需要。

第十一条  卫生人才在镇(街道)卫生院之间或由镇(街道)卫生院向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的,须按我县相关规定进行公开选调。

第十二条  向本县其他单位或县外流动的卫生人才,须在本县卫生系统工作年满8年,参加副科及以上领导职务公选除外。

第十三条  卫生人才的流动、人事关系办理由县人社局负责。

第四章   卫生人才的退休与退职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办理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满50周岁);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周年,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五条  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五章   卫生人才的培训与提高

第十六条  卫生人才培训是指已经取得卫生人才资格的卫生人才进行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的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培训类型及内容:全科医师、学科带头人、护理技能、医德医风教育和卫生人才全员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培训形式:培训采取卫生人才个人自我研修、进修培训和集中专题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业余自学和短期进修为主。

第十九条  培训经费:县卫生局提出年度全县卫生人才培训计划及经费需求,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须从年度收支结余中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专项培训经费。

第二十条  卫生人才在职报考研究生,须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县卫生局备案。未经单位同意、未报县卫生局备案,自行报考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卫生人才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与技能。

第二十二条  卫生人才需工作满5年才能申请脱产进修。经单位、县卫生局同意脱产进修并取得相应学历后应回原单位工作,脱产进修后回原单位工作不满5年者不得申请调动。

 

第六章   卫生人才的行为与规范

第二十三条  全体卫生人才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热爱卫生事业,思想端正,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护士管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第二十四条  卫生人才衣着须整洁、大方,言谈举止文雅、得体,注重个人形象,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打牌、打麻将、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以及从事其它影响诊疗工作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七章   卫生人才的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县卫生局须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绩效工资考核制度,建立现代企业薪酬体系,对卫生人才进行有效激励,进一步形成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的人才引进与激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专业化考核、奖励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从思想品德、工作态度、临床诊疗能力、工作业绩和履行职责五个方面对卫生人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卫生人才的考核结果是卫生人才受聘任职、晋升工资、评定职称、评先推优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编制外人才与编制内在职在岗职工适用相同的绩效工资考核办法与薪酬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委、县政府每年对在我县卫生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卫生人才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县委、县政府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作出显著成绩的卫生人才进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富民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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