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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头市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8.24)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7 字体:

包卫发[2006]170号

各旗县区、高新区卫生局、各厂矿企业卫生处(科)、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我市卫生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我局组织人员制定了《包头市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包头市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2. 包头市卫生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包头市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 施 方 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根据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卫生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以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目标,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卫生行政执法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努力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组织领导
进一步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卫生局重新调整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法监科、办公室、医政科、疾控科、农卫科、妇社科、中蒙医科、科教科、政工科、机关党委、监察室、规划财务科等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监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组织协调和实施,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各相关科室按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三、目标任务
以责任制的形式,把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规定的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逐级分解职责,具体落实,建立责权相统一、相制约的责任机制,实现卫生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权限确定化、执法职责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评议考核标准化,确保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措施的正确实施,使卫生行政执法合法、公开、规范、高效。
四、具体方法和实施步骤
(一)具体方法
1.梳理卫生行政执法依据,确定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分解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任务,落实行政执法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运行机制清晰、规范。
2.建立、完善相应工作制度
为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各工作环节的约束,使依法办事有准绳,建立一整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在执行、监控和督促方式实现的过程中逐步完善、充实。建立和完善法制宣传、法律培训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执法情况报告制度、举报投诉处理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系统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卫生监督稽查制度、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并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罚缴分离”制度、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制度。各地要根据执法责任需要,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应工作制度,健全执法程序和操作性强的有关卫生执法规章、制度(相关制度详见内卫发[2006]34号)。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明确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明确评议考核主体、规范评议考核内容、完善评议考核方法。
(二)实施步骤
1.界定卫生行政执法职责。梳理行政执法依据,2006年4月中旬完成。
2.分解行政执法职权。2006年6月底完成。把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行政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所属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执法岗位。卫生监督机构应实施综合执法,所有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和卫生监督员资格证。
3.确定卫生行政执法责任,编制责任书。从2006年6月1日开始至6月底完成。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内设的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的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各科(股)室和卫生监督机构职责,将法定权利和义务进行分解、量化,落实岗位责任制,使各科(股)室、卫生监督机构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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