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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情况调查的通知(2007.8.21)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7 字体:

各旗(县区)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内财社〔2007〕23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做好社区卫生服务考核工作,经市卫生局、财政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情况调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见文后立即开展本项工作,填表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务于2007年8月27日前由各旗(区县)卫生局、财政局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市卫生局医政科,并附Excel电子表格。


附件:1.包头市社区卫生服务情况调查表(在首页表格下载中下载)
2.包头市社区卫生服务情况调查汇总表(在首页表格下载中下载)

3.填表说明(附后)

联系人:薛峰 联系电话:2529977


附件3: 填表说明:

一、调查表中除财务调查内容为2006年底的数据,其他调查内容均截至2007年7月31日。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分开统计,不得有涵盖和交叉。
三、有选择的题目,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只填相应的序号。
四、具体填写说明如下:
(一)“机构名称填写方式”(必须写明中心/站):*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举办主体性质”:⒈政府所属医疗机构转型 2.政府市属医疗机构办 3.政府区(旗县)属医疗机构办 4.国有企事业单位直接办 5.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 6.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办 7.个人/民营办 8.中心办(专指社区卫生服务站) 9.其他;
(三)“举办主体名称”:能说明情况可简写;
(四)“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价值”及“设备价值”:不保留小数位,无需填入单位(平方米、万元);
(五)“房屋来源”:1.免费使用 2.自有 3.政府提供全额租金 4.自筹全部租金 5.自筹部分租金;
(六)“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人员工资拨款、设备配备拨款及其他补助拨款。
(七)“上级补助收入”:包括非财政拨款的所属医疗机构及企业集团的补助收入。
(八)“上级补助人员工资支出”:包括非财政拨款的所属医疗机构及企业集团的补助用于人员工资支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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