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卫生监督所
卫生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制度
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投诉、举报、控告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维护其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事件,应严肃及时地予以处理,不得拒绝和推诿。
二、处理案件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循私枉法。
三、接到投诉、举报、控告事件报告的监督员,对不熟悉和无把握,不能解决的问题,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做好登记。
四、处理投诉、举报、控告事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接到任务后,及时赶赴现场、分析事件原因,对确属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予以受理,依法做出处理,并做好投诉、举报受理记录,包括投诉、举报、控告人的姓名、单位、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原因、处理结果等。
五、需要采样提取证据时,应严格按规定的方式和数量采样,同时出具采样记录。
六、接到投诉、举报、控告事件报告的监督员,在不能处理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所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报告。未及时报告或漏报、瞒报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者,依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七、接到关于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违规违纪等行为的投诉、举报、控告事件后,由稽查科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所领导班子。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举报、投诉、控告事件的受理查处程序:来人、来函、来电投诉举报→稽查科登记受理→由分管领导派员赴现场调查、取证→情况落实者,100%依法查处→结案→反馈投诉举报者→归档。
九、属本卫生监督机构办理的投诉举报案件,领导批示后,一般事项的,在3小时内将《投诉举报案件受理登记表》、送交承办科室,紧急事项应立即送交。
十、一般案件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对投诉举报样品必须先进行检验的案件,调查处理期限为自接到检验报告30日内办结。其他行政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重要案件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根据领导批示确定。
十一、凡违反本制度或对投诉、举报、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十二、举报、投诉、控告受理电话:0479-696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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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
1、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属于个人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以2千元以上罚款的。
2、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
3、对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的。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长或分管所长召集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报请盟卫生局批准后实施处罚。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参加人:
1、所领导班子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
2、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办案人员。
3、其它相关人员。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具体内容:
1、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2、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
3、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
4、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五、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及案件卷宗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由案件相关执法科室填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时限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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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及时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进行处理,切实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的严肃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一、系统内移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管辖之规定进行。
二、其他系统移送,依据《行政处罚法》20条之规定进行。
三、发现涉嫌犯罪的,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件移送时,填写《案件移送书》,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以及移送的法律依据,落款要写明移送机关的名称和具体日期。在移送书上加盖卫生行政部门本章和骑缝章,附有关材料,派专人送达,并有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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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中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卫生监督执法及卫生监督机构关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行政文件。
二、我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盟卫生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
(三)为加强行政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必需;
(四)属于卫生部门法定职责或者授权范围;
(五)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四、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义务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六、各相关科室负责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提供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和依据,在所领导签发后,报送盟卫生局法监科审查。
七、盟卫生局法监科具体负责对盟卫生监督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与现行政策措施相抵触;
(三)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四)内容是否适当;
(五)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八、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的问题,由盟卫生局法监科提出处理意见,并会商相关科室处理。审查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拟定备案报告。
九、规范性文件在法监科审查后,需经盟卫生局讨论通过,由盟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监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使用主办机关的文号。
十、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十一、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两份;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一式两份;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五)制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
十二、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必要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三、盟卫生监督所每年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及时向盟卫生局提出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再次调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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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为了保障卫生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完善执法运行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效率,增加执法透明度,向社会公开、公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有关情况,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切实维护好、实现好群众的健康权益和法律尊严,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公开《卫生许可证》的办证程序、审批程序及公开收费标准。
二、公开审批、办证、及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结果(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情况及罚没款数额、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等)。
三、公开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公开机构职能、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纪律和社会服务承诺。
四、公示投诉、举报、控告受理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社会各界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五、向社会公示食品量化分级信誉度等级评定结果。
六、对抽检食品、健康相关产品、企业职业卫生及医疗机构卫生状况定期进行公示。
七、公开传染病疫情处理流程和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调查处理程序等。
八、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胸章,出示合法、有效执法证件,依法履行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九、公开公示主要采取在本单位公示栏,接受全社会监督。
十、各科室应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办事制度、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一、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科室每季度自查一次,单位对各科室每半年检查一次,年底汇总反馈督促完善。
锡盟卫生监督所
投诉举报案件受理查办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加大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设在锡盟卫生监督所稽查科,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分办、督办、处理结果答复及投诉举报资料的汇总、归档工作。
第三条 受理下列投诉举报事项:
(一)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相对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
(二)卫生监督员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各类移送、移交的案件及上级交办的事件;
(五)卫生监督执法方面的其它问题。
第四条 对举报投诉案件,要认真登记,及时分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查清事实,公正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一)对明确属于相关业务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案件,及时交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二)举报投诉卫生监督员违法违纪或者所领导批示由举报投诉受理中心办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稽查科调查处理。
(三)对不属于卫生部门承办的案件,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于已经受理的,由稽查科填写《案件移送书》,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中心在收到举报投诉人来信后, 应及时拆封, 认真阅看来信,准确领会来信原意,并将信文、信封及附件一并装订,保持封面和内容完整, 做好登记。收到电子邮件后,及时下载打印,对于电子邮件和传真反映问题的,按来信处理。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详细了解记录来访人员姓名、住址或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及所反映的问题。电话举报投诉按来访处理。填写《案件受理记录》。其他科室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及时交举报投诉受理中心按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举报投诉材料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
第七条 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工作时间内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工作时间以外由所值班人员负责受理,认真做好记录,对急需解决的事项,及时向带班所领导汇报,按领导批示办理。上班后2小时内将《案件受理记录》送交举报投诉受理中心。
第八条 举报投诉受理中心填写《案件受理记录》,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批示,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办理。
第九条 属本卫生监督机构办理的举报投诉案件,领导批示后,属一般事项的,举报投诉受理中心应在3小时内将《案件受理记录》送交承办科室,紧急事项,立即送交;对不属于卫生监督机构办理的,除可以当场告知举报投诉人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并及时通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条 承办科室接到《案件受理记录》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及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应立即办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一般案件应在30日内办结。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按交办部门规定时限办结。
第十一条 稽查科应及时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不能按时办结的案件,及时督办。
第十二条 案件办结后, 各承办科室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审核同意后, 联同《案件受理记录》一起送交举报投诉受理中心,由举报投诉受理中心在3日内向举报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在处理举报投诉案件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举报投诉的材料严格保管,严禁泄露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 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科室科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受理和承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漏记、漏报投诉举报案件的;
(二)丢失、隐匿、毁损投诉举报材料的;
(三)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不及时,甚至不调查、不反馈的;
(四)处理结果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的;
(五)将投诉举报者提交的材料或投诉举报内容,转交、泄露给被举报投诉单位或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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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1、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进一步规范信息报告制度,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科学指导卫生监督工作,依据《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在盟卫生局、所领导下组织实施,由许可审核与技术管理科负责并综合协调管理各科室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各科室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卫生监督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并相对稳定。
3、卫生监督信息统计资料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卫生监督统计报告质量和服务能力。
4、卫生监督人员为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人,负责相关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录入工作。
5、确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员,负责卫生监督信息审核校验、经核定无误后由报告单位负责人审核上报。
6、报告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在该信息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告。其他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7、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统计年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8、发现已报卫生监督信息存在重复、差错时,报告单位应及时修报。发现漏报的,应及时补报。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职业等相关信息的报告,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10、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11、每年定期督查本制度实施情况。通报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及管理情况,对于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突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科室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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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爱岗敬业;
(二)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三)参加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条 从事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依法持证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 卫生执法人员的拟聘、审查、考核等具体事项由全所统一实行资格管理。
第五条 卫生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不循私情,尊重事实,严格程序,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
(三)具备本岗位执法工作所需技能,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卫生执法人员的培训
新录用的执法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经考试合格取得卫生行政执法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卫生执法人员的考核
考核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考核,并将每年的考核情况记入执法人员考核档案。
考核程序:个人写出全年工作总结,科室进行评议,在听取群众评议的基础上,主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提出考核意见,并交本人签署意见,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卫生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再培训,合格后发还证件,方可重新上岗执法:
(一)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九条 卫生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