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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和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新疆卫生厅 更新:2013/8/8 字体:

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技术人员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和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新疆医科大学并各附属医院,卫生厅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大《自治区继续教育条例》以及自治区卫生厅、人社厅对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将在全区卫生系统组织开展2010年度自治区卫生技术人员年终学分审核和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周期性学分审核及换发继续教育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权限,在9月20日之前,逐级完成辖区内全体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年终学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其中,各地、各单位要于2010年9月23日前将2010年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近五年获取学分情况的初审、汇总结果上报卫生厅科教处,逾期不再受理。(上报材料见附件1,可在卫生厅网站下载,网站地址:www.xjwst。gov。cn)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卫生厅设置审批的民营医疗机构,可直接上报本单位2010年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近五年获取学分初审结果。全区卫生系统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自治区级学分审核工作于9月底之前全部结束。

二、审核方法

根据自治区各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现状,今年各地、各单位学分审核工作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进行:

(一)已启用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的地区和单位,对本地区、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持有的近五年有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按照全国继教委和卫生厅颁布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举办地点、举办时间、所授学分等情况进行核对。经过确认的数据通过人工录入ICME管理系统。其中,2010年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近五年获取学分初审结果,通过网络上传卫生厅科教处。

自治区卫生厅、人社厅对各地、各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形成上传的最终数据,进行抽查核对,核对确认的数据作为个人周期性学分审核依据,记录在自治区人社厅印制的《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中。

(二)未启用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的地区和单位,通过人工方法统计和汇总辖区内或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持有的有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和相关数据。其中,2010年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近五年获取学分初审结果,按照附件要求汇总后,一并上报原始学分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

自治区卫生厅、人社厅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原始资料和统计数据进行人工核对检查,并将结果作为2010年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周期性学分审核依据。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工作应遵顺“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审核工作应涵盖所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国家级项目、自治区Ⅰ类项目、自治区Ⅱ类项目、全员培训项目、论文、自学项目等),严格按照学分授予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和上报。

三、审核要求

(一)各地卫生局、各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新卫科教发〔2006〕5号)确定的标准,对辖区内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和审验。审核周期为2005年10月-2010年9月。

(二)2010年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近五年应获取有效学分总数为125分。其中,通过远程方式获得的学分数,不能超过年学分总数的35%(卫生部和卫生厅颁布的指令性培训项目学分数除外)。

(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内所取得的学分总数应达到25分,其中包括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和全员培训项目学分。城市医务人员下乡以及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按照卫生厅下发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各地应对学员在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中自动形成的个人学习数据予以认可。这些数据可与学员其他原始学习凭证一并审核、汇总和上报。各地、各单位审核结果向自治区卫生厅、人社厅负责。

(五)请各地卫生局及时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医院、诊所以及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基层单位和个人报送的资料要以地(州、市)为单位统一上报,个人报送不予受理。

根据《自治区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是其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工作是对各地各单位和个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一种评价,是一项严肃的、具体的执法过程,其涉及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高质量地按时完成辖区内全体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年终学分审核和周期性学分审核的受理、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

附件:自治区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2010年周期性学分审核上报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201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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