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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卫生系统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评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来源:阿克苏市卫生局 更新:2013/8/8 字体:

阿克苏市卫生系统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评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2012-11-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目标绩效考评机制及奖励约束机制,营造“比贡献、争优秀、重评价”的良好氛围,激发卫生系统目标责任单位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确保政令畅通,努力实现目标责任绩效考评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阿克苏市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评工作奖惩办法(试行)》及《2012年阿克苏市卫生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评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绩效考评奖惩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全面评价,以季为主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坚持规范合理、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于本系统市直卫生目标责任单位、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场)卫生院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直接分管责任单位的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其中局党委委员按照各自分工,对分管的各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主要领导对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对具体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奖惩方式

第四条  各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市直卫生目标责任单位均设综合奖。

(一)各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次。

1、考评等次。年度卫生目标责任绩效管理综合评价得分在950分以上(含950分)的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得分高低分类15%排序,评选乡镇(场)卫生院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年度卫生目标责任绩效管理综合评价得分在95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否决”事项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2、奖惩。根据综合考评得分分类排序,一、二、三等奖和单项工作先进集体由市卫生局予以表彰,各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表彰等次情况予以绩效考核奖励并与评先选优挂钩。不合格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照市委、政府相关文件精神需向市卫生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扣除全年绩效工资,酌情根据工作情况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后可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意见,并依照相关程序报上级部门和领导。

(二)市直卫生目标责任单位。设“优秀”、“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对6个市直卫生目标责任单位按20%进行考评排序。

1、市直卫生目标责任单位(6个)

市人民医院、市疾控中心、市中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妇幼保健站、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考评等次 年度卫生目标责任绩效管理综合评价得分在950分以上(含950分)的为合格单位,在合格单位中按照得分高低排序,评选15%的优秀、优良单位,年度综合评价得分在95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发生“否决”事项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3、奖惩。优秀单位的主要领导、副职领导和一般干部可参照《2012年阿克苏市卫生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评办法》分别核发目标管理考核奖金,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参照市委、政府标准奖金基数视情况扣罚一定奖金。考核结果由市卫生局报市委组织部,奖罚金基数协调市财政局按照年度考核结果执行。在年度考核中已由市委、政府核发奖金的市直卫生目标责任单位不再由卫生局申报奖励。市直卫生目标责任单位如发生“否决”事项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由市卫生局考评办及时向市目标考核办汇报,经核查后经局党委研究确定不予核发奖金和精神文明奖。年度综合评价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市直卫生目标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需向市卫生局党委和全系统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卫生局党委研究处理决定后报市分管领导,酌情根据工作情况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后可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意见,并依照相关程序报上级部门和领导。

4、财政差额拨款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考核参照《2012年阿克苏市卫生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评办法》分别核发目标管理考核奖金,考核不合格的对主要领导参照市委、政府标准奖金基数视情况扣罚一定奖金。考核结果由市卫生局报市委组织部,如发生“否决”事项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由市卫生局考评办及时向市目标考核办汇报,经核查后经局党委研究确定其主要领导不予核发奖金(标准参照全额拨款市直卫生单位)和精神文明奖。年度综合评价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其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需向市卫生局党委和全系统大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卫生局党委研究处理决定后报市分管领导,酌情根据工作情况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后可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意见,并依照相关程序报上级部门和领导。

第五条  对地区、市日常督查工作的奖惩

1、卫生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在地区卫生局对八县一市日常督查中,排名第5-9位(倒数后5位)的,对其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在全系统进行通报批评,由局分管领导对其主要领导及相关科室领导进行告诫谈话,同时局分管领导向局主要领导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其中对排名7-9位(倒数后3位)的单位,排名第9位(倒数第1位)单位的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管理综合考评中扣5分、第8位(倒数第2位)扣3分、第7位(倒数第3位)扣1分。单位主要领导需向市卫生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局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科室领导)与评先选优、目标考核、精神文明等挂钩。

2、卫生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在地区卫生局对八县一市日常督查中,排名前2位的,在全系统进行通报表扬;排名第1位的,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管理综合考评中加5分、第2位的加3分。经局党委讨论给予一定的奖励。

3、卫生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在地区以上级检查中受到好评或表扬的按级别加分:即地区级检查加0、1分,自治区级检查加0、2分,国家级检查加0、5分。卫生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在地区以上级检查中受到批评的按级别加倍扣分。

第六条  对年终综合评价的奖惩

1、卫生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在地区卫生局对八县一市年度考评中,排名第1位的,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管理综合考评中加5分,第2位的加3分,并在全系统进行通报表扬,单位主要领导原则上可直接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市卫生局根据当年财政情况给予一定奖励(一、二、三等奖增加奖励的比例为50%、30%、20%);排名3-5位的单位,其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评不得评优;排名7-9位(倒数后3位)的单位,对单位主要领导在全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告诫谈话,其主要领导年度考核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评不得评优,其中对排名第9位(倒数第1位)扣5分、第8位(倒数第2位)扣3分、第7位(倒数第3位)扣1分。单位主要领导扣除6个月绩效工资,酌情根据工作情况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后可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意见,并依照相关程序报上级部门和领导。

2、连续两年在地区卫生局对八县一市目标责任绩效管理综合评价中排名第1位的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管理综合考评中加10分,其主要领导年度干部考核原则上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绩效考核奖金可在同等条件下“顶格”发放。

 3、连续两年在地区卫生局对八县一市目标责任绩效管理综合评价中排名第2位的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管理综合考评中加5分,其主要领导年度干部考核原则上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绩效考核奖金可在同等条件下高出其他单位标准发放。

4、连续两年在地区卫生局对八县一市目标责任绩效管理综合评价中排名7-9位(倒数后3位)的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在全系统干部大会上作书面检查,其主要领导年度考核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评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可评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由局主要领导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卫生局党委研究处理决定后报市分管领导,并向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建议提出单位领导班子调整意见。

5、凡在地区卫生局对八县一市目标责任绩效管理综合评价中,因工作失误或目标任务未完成影响卫生局整体评价的,实行“末位处理”,不予核发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评奖金,局党委分管领导扣全年精神文明奖和目标考核奖;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可评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局主要领导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卫生局党委研究处理决定后报市分管领导,并向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建议提出单位领导班子调整意见。

第七条对“一票否决”单位的责任追究

1、凡在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评中因未完成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的卫生系统目标责任单位被确定为“一票否决”对象。 被“一票否决”的卫生系统目标责任单位,取消年度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评资格,不予核发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评奖金,卫生系统目标责任单位需向市委、政府和市卫生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提交整改报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一票否决”事项的处理由市卫生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以阿克苏市相关单位和卫生局对卫生系统目标责任单位下达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和责任书为依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票否决”对象:未完成目标且造成本单位治安严重混乱的(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除外);单位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内发生群死群伤特大恶性治安案件的。

(2)计划生育。以相关单位和市卫生局对卫生系统目标责任单位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为依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票否决”对象:单位内“人口出生率”超出控制目标的;单位内“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超出下达指标的;单位内“出生人口统计上报准确率”超出下达指标的;单位内出现人口管理失控和计划生育上访恶性事件的;卫生系统目标责任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年内违反全市信访工作相关规定出现重大失误的和违反安全稳定相关规定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2、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直接分管卫生系统目标责任单位的局领导在年度干部考核中不得评优,并扣除其50%的目标考评奖金;卫生系统目标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干部考核中不得评优、不发奖;直接责任人员在年度干部考核中不得评优、不定等、不发奖。

第八条  对“降等” 单位的责任追究

1、凡在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等工作中未达标,被确定为“降等”对象的卫生系统目标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评综合评价依次降低一个等次,即:各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次由“一等”降为“二等”,“二等”降为“三等”,“三等”降为“不合格”;市直卫生目标责任单位依次由“优良”降为“合格”,“合格”降为“不合格”。“降等”事项的处理由市卫生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环保目标。发生下列情况的,确定为“降等”对象:以阿克苏市下达给市直卫生目标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环保分解目标及与各卫生目标责任单位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书为依据。

(2)安全生产事故。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发生“降等”事项的,直接分管卫生系统目标责任单位的局领导在年度干部考核中不得评优,并扣除其30%的目标考评奖金;卫生系统目标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干部考核中不得评优,并扣除主要领导和副职领导50%的目标考评奖金;直接责任人员在年度干部考核中不得评优、不定等、不发奖。“合格”降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不予核发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评奖金。对其主要领导按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倍进行处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职)按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倍进行处罚,差额拨款单位参照执行,卫生目标责任单位向市委、政府和市卫生局作出书面检查,提交整改报告。

第九条  在年度考评获得“优秀”、“优良”的市直卫生目标责任单位,由市卫生局及时将考评结果上报市委组织部,奖金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并拿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卫生局审批核发,除领导班子成员奖金按总奖额20%比例标准发放外,其他人员的奖金分配与单位内部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挂钩,合理拉开档次。年度干部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不予核发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评奖金。 

第十条  卫生系统各责任单位考评奖金的发放范围,以市委编办、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定的编内在职职工、市干部考核办确定的参加年度干部考核的人数为准。干部职工工作调动、职务变化未满半年的,按干部年度考核所在单位的相应职务级别核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未尽事宜,按《阿克苏市2012年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评办法》、《2012年阿克苏市卫生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评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试行)有阿克苏市卫生目标责任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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