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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卫生系统医疗卫生急救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阜康市卫生局 更新:2013/8/8 字体:


阜康市卫生系统医疗卫生急救工作实施方案



(2006-09-20)

   根据《阜康市110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暂行规定(讨论稿)》,全面推进各项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实现“110全方位接受报警求助,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承担处警任务”的目标,特制定卫生系统医疗卫生急救工作实施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邹  渤 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跃天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赵云庆 市人民医院院长
   者永文 市疾控中心主任
   徐建风 市计生妇幼保健站站长
杨翠展 市中医院院长
   董俊华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贾泽峰 滋泥泉子镇中心卫生院长
  潘进强 九运街镇卫生院院长
  李建忠 水磨沟乡卫生院院长
  罗建兵 上户沟乡卫生院院长
      吴新军 三工河乡卫生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卫生系统社会服务工作的指挥、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职责
   (1)市人民医院
   ①急救中心向社会公布医疗急救服务电话:0994—3224120;
   ②实行24小时联动值班制,建立与110沟通联系机制,随时接受110报警台派警指令任务;
   ③在接到110报警服务台转达的危重病人、伤员求助通知后,立即出动救护车,开展医疗急救、重大疫情、重特大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④开通“绿色通道”,对110救护的急、危、重病人、伤员做到先救治后收费;
   ⑤做好急救医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工作;
   ⑥做好各类急救药品的储备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①向社会公布疫情值班电话:0994—3227215;
   ②建立与110报警服务台及各医疗单位的沟通联系机制,并实行 24小时联动值班制;
   ③成立疾病预防控制流调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重大疫情事件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有关人员采取隔离观察、检诊检疫、标本采集等,根据现场情况对疫区进行消毒、灭鼠、灭蚤等,对突发事件迅速做出全面评估;
   ④对突发重大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⑤做好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及消杀人员的培训工作;
   ⑥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检验及消杀等物资储备工作。
   (3)阜康市中医院
   ①向社会公布医疗急救服务电话:0994—3526394  3526719;
   ②实行24小时联动值班制,建立与110沟通联系机制,随时接受110报警台派警指令任务;
   ③在接到110报警服务台转达的危重病人、伤员求助通知后,立即出动救护车,开展医疗急救、重大疫情、重特大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④开通“绿色通道”,对110救护的急、危、重病人、伤员做到先救治后收费;
   ⑤做好急救医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工作;
   ⑥做好各类急救药品的储备工作。
   (4)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①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0994—3234935;,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
   ②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及重大突发疫情事件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
   ③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疫区处理、预防控制等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5)各乡镇卫生院(包括传染病定点医院)
   ①向社会公布本院医疗救治值班电话;
   阜康市传染病定点医院、九运街镇卫生院0994—3322834
   滋泥泉子镇中心卫生院0994—3280976
   上户沟乡卫生院0994—3515017
   水磨沟乡卫生院0994—3230655
三工河乡卫生院0994—3253016
   ②建立与上级医疗卫生单位信息沟通联系,实行24小时联动值班制;
   ③在接到当地派出所转达的危重病人、伤员求助通知后,有救护车辆的立即出动救护车,无救护车辆的立即拨打市医院急救中心急救电话争取救援,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医疗急救、重大疫情、重特大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救治及病员转运工作;
   ④开通“绿色通道”,对110救护的急、危、重病人、伤员做到先救治后收费;
   ⑤做好本院医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工作;
   ⑥做好各类急救药品的储备工作。
   三、责任
   凡违反以上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凡拒绝推诿群众投诉和求助,或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责成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并向当事人道歉。对群众反映存在问题的投诉,卫生系统医疗卫生急救工作领导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查明情况,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对多次违反规定或多次群众投诉的单位,将在全市卫生系统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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