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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康市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阜康市卫生局 更新:2013/8/8 字体: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阜康市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阜康市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点整治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抄送:存档(二)。

阜康市卫生局    2011年4月18日印发

阜康市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点整治实施方案

为确保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顺利通过自治区验收并成功申报国家,根据市委《关于印发〈阜康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阜党办〔2011〕84号)文件精神,结合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全市“创卫”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集中整治、重点突破、全面推进、整改提高,使全市“创卫”工作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确保2011年6月底顺利通过自治区爱卫会考核验收,9月成功申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2012年迎接国家爱卫会考核验收夯实基础,力争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

1、门前“三包”管理

存在问题:沿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乱设摊点、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现象严重,管理秩序混乱,影响环境卫生;方格绿化区死树枯枝、杂物多。

整治标准及措施:

严格落实单位“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加强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管理;车辆停放整齐,无违章占用道路、人行道等现象。

责任单位:各医疗卫生单位

整治时间:2011年4月30日前

2、早(夜)市的管理、临街随意乱设摊点规范管理

存在问题:早(夜)市摊点的设置及管理不规范,垃圾清理不及时,污水乱倒现象严重;临街摆摊、店外经营现象严重。

整治标准及措施:

(1)配合建设局、工商局规范早(夜)市的管理。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夜市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实行卫生、城建、工商等部门联合审批制度,把好夜市开办的准入关,实行限定时间、限定区域经营,其他场所不得随意设置零星摊点;对夜市承办业主资格及开办场所的设施、设备以及内外环境进行监督审核,夜市摊点统一铺设防油污设施,要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整洁,摊点及其周围无垃圾、杂物和污迹。

(2)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早(夜)市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要熟知食品卫生相关知识,个人卫生良好,持证上岗,操作行为符合卫生要求。

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所

整治时间:2011年5月20日前

3、临街建筑物美观

存在问题:市区主干道两侧乱贴乱涂现象严重,经营户遮阳棚规格不统一、住宅遮阳棚残破,多年老楼破旧(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商贸城公厕等),影响市容。

整治标准及措施:

(1)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美观,定期粉刷、修饰,外立面无明显污迹、无残损、无脱落、无严重变色等,无乱张贴涂写。

(2)各临街医疗卫生单位4月至10月期间,按照建设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积极落实,摆放花卉,营造创卫氛围。

责任单位:各临街医疗卫生单位

整治时间:2011年4月30日前

(二)社区和单位卫生

存在问题:居民小区、单位家属院等建筑物、设施上张贴非法小广告严重,物业管理不到位,小区清扫、保洁不及时,垃圾不能及时清运,宠物违规饲养,随处便溺。

整治标准及措施:

1、粉刷和清洗涂写在建筑物及设施上的各类小广告;居民区内净化、美化、绿化。

2、配合社区做好对宠物饲养户造册登记管理,严格管理宠物,以免污染环境卫生;严禁饲养主人随意丢弃宠物,造成无主宠物成群,影响市容。

3、各医疗单位卫生制度健全,环境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管理符合要求,无违章建筑及乱搭建,各种车辆停放整齐。

4、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并做好本单位灭蟑、灭鼠工作;组织职工积极开展全市以灭蟑为主的灭“四害”工作,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内。

责任单位:疾控中心、各医疗卫生单位

整治时间:2011年5月20日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部署准备(2011年4月)

(一)召开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重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进一步分解落实创建工作任务,强化舆论宣传,动员全系统力量积极行动,广泛参与到“创卫”工作中。

(二)建立健全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

(三)各医疗卫生单位严格按照《阜康市2011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任务分解表》及重点整治任务,结合各自实际,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整治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整治实施及督导(2011年4月—5月)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各自整治方案,组织实施整治工作。

(二)卫生系统创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重点整治督导,对重点整治情况定期不定期检查督查,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动。

第三阶段:迎接初检(2011年6月)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完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各项工作资料、档案收集、整理工作;自查并整改;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二)接受自治州爱卫办组织的评估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达标。

(三)向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迎接自治区爱卫办的调研考核。

第四阶段:整改巩固(2011年7月—8月)

(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创卫各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接受全国爱卫办调研暗访、技术考核和综合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各医疗卫生单位相应调整并充实创建机构,制定相应的创卫工作实施方案,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格局。

(二)广泛宣传动员。在全系统范围内深入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创卫意识。各医疗卫生单位在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及沿街醒目位置设置公益广告,使创建活动形成人人皆知、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依法从严整治。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城市容貌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切实履行职能,协同配合,形成合力,集中力量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四)强化督查考核。进一步建立健全创卫工作考核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参与创卫和完成创卫工作任务的督查考核力度。重点整治专项督导组采取明查暗访和集中检查等方式,对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创卫工作考核纳入综合目标考核。由创卫督导领导小组、专项督导责任单位对各单位完成创卫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扎实、推诿等造成影响创建工作的单位与效能监察、干部考核有机结合,追究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结合创卫工作指标,围绕提升市民素质、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餐饮及“五小”行业管理等重点、难点、薄弱环节强化建章立制,解决城市基础设施不配套、功能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逐步实现科学规划、完善功能、合理布局,促进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的协调发展,促进城市文明程度与城市形象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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