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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内科 去执业预防保健科是否违返 法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更新:2013/8/9 字体:
邮件字号: 渝卫生信箱[2013]655
发布单位:
市卫生局
来信内容:
临床内科 去执业预防保健科是否违返 法
我妻子重医临床医疗系毕业后,在本区二甲医院从事16年临床内科(临床内科 ),副主任医师,于2009年调医务科任医务科长,现被院领导强行调入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执业)任科长,主要咨询:内科临床执业到预防保健科执业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万盛区)
办理单位: 市卫生局
办理结果: 来信人:
你好,关于咨询医师执业范围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医发[2001]169号《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包括预防保健专业,临床类别的医师在预防保健科执业是合法的。
感谢你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3年5月15日
发布时间:
2013-05-15 15: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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