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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08〕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继续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工作。根据国家卫生部有关要求,2006年9月,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内卫办发〔2006〕69号),要求各地对分级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月报告,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形成分析报告后,报到卫生厅。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继续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填报工作。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评估测算表(试行)》的有关要求,认真规范填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统计相关信息报告卡》,于每月2日12时前,将当地上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情况汇总后报卫生厅应急办。网上填报功能已于2008年8月1日开通,请各地尽快组织人员培训,熟悉操作,确保填报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统计相关信息报告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统计相关信息报告对于全面掌握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有效预测、预警和应对卫生应急事件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地、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汇总、确认相关信息,分析报告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特点和规律,对下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科学研判。对于误报、瞒报、漏报者,要追究其责任。

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统计相关信息报告工作于2008年9月1日开始。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8月29日前将负责填报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卫生厅,以便及时沟通联系。

联 系 人:孟 蕾

联系电话:0471—6944685

传真电话:0471—6911012、6944685

E—mail:nmgwstyj@163。com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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