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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卫生局:

目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盟市按照自治区的部署,陆续启动了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了了解和掌握各盟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和进展情况,请各盟市对本辖区确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填报附件中的报表,并制作电子文档,将纸质材料于2010年3月24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本通知指定邮箱。

附件表格可在卫生厅门户网站(www.nmwst。gov。cn)“办事大厅”的“表格下载”中下载。

联 系 人:禧  恩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电子邮箱:wstxien@126。com

附件:1.2010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第一批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总数及名单

   2.2010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第一批试点苏木乡镇卫生院总数及名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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