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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二批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卫生局:

2010年3月1日,列入首批试点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6盟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成了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在全国“两会”之前30%以上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根据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到今年底,各省市自治区要有60%以上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2010年全区卫生工作会议提出,未列入首批试点的各盟市今年要有50%以上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含实施乡村一体化的卫生室)列入第二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范围,在今年下半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实施日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确定。

为了切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保证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试点任务,请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以下同)卫生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总体要求,确定本盟市今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积极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第二批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试点旗县(市、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确定要认真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和医改领导小组进行确认。

二、确定第二批试点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不少于本盟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50%。建议以旗县(市区)为单位整体列入试点范围。有条件的盟市可以整体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试点工作。

三、请上述各盟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机制和政府投入补偿政策,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四、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情况进行认真调研,摸清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情况、负债、人员状况、基础设施和仪器装备等方面的底数,为出台试点方案或相关政策提供详实依据。

五、请各盟市卫生局在5月10日前,将确定的试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格式见附件1~3)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情况调查表(见附件4~5)等报送到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

联 系 人:禧  恩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电子邮箱:wstxien@126。com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抄送:卫生部,自治区医改办,任亚平副主席,刘新乐副主席,杨玺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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