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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科技突出贡献专家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直属附属医院,内蒙古民大直属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促进卫生科技进步,提升卫生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积极发挥科技在卫生事业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卫生厅拟于在5月下旬召开的全区卫生科技教育大会上,表彰一批为自治区卫生科技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为此,自治区卫生厅拟在各盟市、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及条件

(一)推荐对象

在我区医疗卫生系统内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科研、教学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被推荐人员须是推荐单位在职人员。

(二)推荐条件

1.推荐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必须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及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推荐对象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两项

(1)获得国家科技奖励项目,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励项目前两名主要完成者;或自治区医学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或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两项以上;

(2)在医疗卫生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达到自治区内领先水平;

(3)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等有重要影响力的医学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国内中华系列医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

(4)在医疗卫生科技成果的推广、开发中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自治区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5)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并得到区内同行公认者;

(6)参与国家重大课题项目研究,并且是主要参与者;

(7)国家或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带头人。

二、推荐名额

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各盟市卫生局推荐名额不超过2名(包头市卫生局可推荐5名),自治区直属各单位可推荐1~2名,符合推荐条件卫生科技工作者较多的单位,可适当放宽名额限制。

三、推荐与评审办法

推荐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选拔的方式进行。

1.自主申报。各盟市、各单位要及时转发和传达本通知精神,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科技突出贡献专家申报表》;

2.单位审核。申报单位要对个人填报的《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科技突出贡献专家申报表》内容逐项审查、核对,召开院(所、中心、站)务会议研究,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报辖区盟市卫生局进行审核和遴选。自治区直属单位直接报卫生厅科教处;

3.各盟市卫生局对辖区内上报的突出贡献专家推荐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必要,成立评审或审核小组进行研究,按照本通知所给的名额确定推荐人员,报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

4.卫生厅成立自治区卫生科技突出贡献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按照业绩和贡献情况提出初选名单,报卫生厅党组审核后,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科技突出贡献专家”称号。

四、有关要求

1.评选推荐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盟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标准条件,切实将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医疗单位推荐的人选其诊断患者人数须居全院前三位,并在科研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不搞平衡照顾,坚持宁缺勿滥;

2.各盟市、各单位务于2010年5月5日前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科技突出贡献专家申报表》纸质申报材料(一式8份)送至卫生厅科教处(以当地邮戳为准),同时将电子版申报材料发送至本文指定邮箱,过期不再受理。

联 系 人:袁慧忠

联系电话:0471—6944493

电子邮箱:yhzwst@163。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科技突出贡献专家申报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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