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农牧业局:
为认真贯彻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3〕22号),加强我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结合自治区实际,加强政府对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制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卫生人才政策,建立良好的人才培养和管理机制,坚持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并重的原则,积极协调、调动和发挥各方面力量,多层次、多渠道推动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为广大农村牧区建立起一支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人才队伍。
(二)工作目标:
1.到2008年,旗县卫生机构医疗预防人员要具备 资格,50%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医学学历,新聘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 资格。
2.到2006年,苏木乡镇卫生院医疗预防专业技术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除蒙医专业外,卫生院新聘任的临床预防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医学学历。到2008年,50%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科及以上医学学历。
3.到2006年,除新进入工作岗位的毕业生外,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护理人员要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4.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原则上要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中心卫生院必须配备2名以上临床医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
5.从2005年开始,新进入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到2010年,争取5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的执业资格。
6.要严格执行卫生行业人员准入制度,到2010年,完成对苏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清退工作。
7.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卫生队伍素质,满足农牧民基本医疗、预防及保健服务需求。
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稳定农村牧区卫生人才队伍
(一)积极鼓励医学本科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旗县卫生机构工作,鼓励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到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志愿到艰苦、边远地区旗县和苏木乡镇卫生机构就业的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可当年转正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城市同类人员1—2档。但至少要在基层服务5年以上才可调往上一级卫生机构工作,所享受的特殊工资标准待遇同时取消。
(二)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旗县卫生机构和乡镇苏木卫生院工作的中专以上卫生专业人员,可浮动一档工资,连续工作5年的,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并在职称晋升、工资调整、子女升学及就业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解决他们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待遇。
(三)要保护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具有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胜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改革为借口随意辞退,对于因机构改革而富余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合理安排。同时,凡是没有到退休年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只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坚持工作,原则上不得提前退休。
(四)要合理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对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乡村医生要给予合理的补助,资金由当地旗县财政予以保证;卫生院伸腿设点或村办卫生室的乡村医生的报酬由卫生院核定安排,应不低于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
(五)鼓励城市卫生机构在职和离退休卫生人员到农村牧区卫生机构工作;城市卫生技术人员聘任副高职称前,在农村牧区卫生机构服务累计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六)要进一步加强卫生院院长的选拔、任用、管理和培养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骨干带头作用。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可以在全旗(县市)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优秀人才担任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其工资及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旗县财政预算。
三、大力调整医学教育结构,为农村牧区培养卫生适宜人才
(一)自治区本科医学院校可根据自治区卫生、人事、教育部门提出的招生计划,面向艰苦和边远地区及急需人才的旗县实行定向招生。定向生参加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可根据情况,适当降低分数线录取,为农村牧区培养适用的卫生人才。
(二)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可采取与卫生中等专业学校联合办学的方式,试办面向农村牧区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科学历教育。学生参加中等专业学校入学考试,前三年在卫生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后两年列入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计划,进入高等医学院校学习,毕业后可在苏木乡镇卫生院或嘎查村卫生室执业。每年招生计划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需要共同提出,由自治区汇总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下达招生任务。
(三)具备条件的中等卫生专业学校在合理布局并有利于农村牧区医学人才培养的原则下,可申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提高办学层次,为农村培养高等医学专科人才;在医学教育层次和专业结构调整的同时,在中等医学专业学校可保留护理、卫生保健及中蒙医类专业,以适应我区农村牧区对不同层次卫生人才的需求。
(四)继续做好农村牧区在职卫生人员的学历教育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鼓励农村牧区在职卫生人员参加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鼓励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农村在职卫生人员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参加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举办成人教育的高中等医学院校应适应农村牧区在职卫生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的教育需求,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农村卫生人员分阶段完成学业。
(五)各医学院校要拓宽专业领域,明确为农村牧区培养人才的目标,增强专业适应性。进一步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增加全科医学知识和中蒙医药学内容,强化能力培养,使毕业生适应农村牧区基层卫生工作的需要。
四、加大继续教育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卫生专业队伍素质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在职卫生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的培训制度。将终身接受教育培训,不断巩固和更新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作为农村牧区在职卫生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对农村牧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情况要建档立案,将接受培训情况列入年终考核项目,作为人员聘任、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二)将苏木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将继续医学教育作为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自治区各级人事、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教育内容,突出全科医学教育,采取网络医学教育、函授、办班培训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要严格考核,保证培训效果。
(三)建立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进修学习制度。要定期组织、安排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到旗县及以上卫生机构进修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旗县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每5年要在盟市以上医疗机构累计进修一次,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卫生院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每5年要在旗县及以上医疗机构累计进修一次,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乡村医生每5年要在旗县医疗卫生机构或中心卫生院进修一次,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四)积极引导和组织具有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学历资格,但还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职在岗农村牧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 考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为他们参加考试提供强化培训等必要的帮助。对于45岁以下在岗并未取得参加 考试学历资格的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到2008年年前必须取得参加 考试的医学学历。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村牧区在职卫生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旗县卫生行政部门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的计划和组织任务。要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并抓好培训基地建设工作,培养一批合格的师资。
(六)自治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作为农村医疗卫生技术服务指导中心的旗县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承担对下级医疗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指导任务,并适当减免进修费用。自治区各高等医学院校和城市医疗卫生单位,要通过对口支援农村牧区卫生机构方式,帮助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有条件的旗县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具备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要增加培训农村基层医师的职能,对高、中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进行为期一年的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培训,使其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水平。
五、加强领导,切实抓好保障与管理工作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牧区卫生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落实各项优惠和激励政策,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内外环境。
(二)各级有关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实施。要定期对农村牧区卫生人才队伍培养和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经验。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为本地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提供专项经费,保证农村牧区在职卫生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的经费需求。
(四)注重建立农村卫生人才信息网络,加强农村与城市卫生人才市场、大型综合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的密切联系,逐步建立农村卫生人才信息库。
(五)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切实加强农村卫生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农村卫生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以病人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为中心,提供及时、到位的服务,与患者建立新型的医患关系,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卫生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