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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厅年初下发的《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内卫监字〔2009〕185号)的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决定于2009年11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全区各盟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对象

各盟市卫生局。

二、考核验收内容

按照《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内容进行验收。

三、考核验收方法

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

四、工作要求

1.各盟市要认真总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工作开展情况,在自查总结的基础上,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专项工作总结(附:本盟市量化A级公共场所名单)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

2.认真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各盟市要认真做好与

验收有关材料的汇总、整理,做好相关的工作安排,保障考核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3.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

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年内呼和浩特市(包括旗县区)不少于50%的住宿业,其他盟市(包括旗县区)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目标的圆满完成。

联 系 人:禧  恩

联系电话:0471—6920695

电子信箱:nmwstfjc@163。com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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