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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采购卫生流动服务用车及车内配备医疗器械成交结果公告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项目名称:卫生厅采购卫生流动服务用车及车内配备医疗器械

项目编号:NZC2012-A10-4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变更为单一来源

公告时间:2012年8月28日-2012年9月4日

成交人供应商

预算金额(万元)

成交金额(万元)

第三包成交人:深圳中科强华科技有限公司

660.68

639.1

备注

因符合投标人资格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经财政厅批准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所有中标企业把电子版投标文件发到jin4912139@163。com邮箱,起草合同用。

联系人:金伟   电话:6946544 

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专家评委名单

张慧萍、赛汉、赵建平、吴金锁、夏雅娟

采购单位代表

王瑾、李彦庆

社会监督员

郭河

         

说明:

1、投标人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函形式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如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人的质疑做出回复,可以在回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函形式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投诉。

2、为了使您提出的质疑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有效答复、处理,您递交的质疑函请务必提供以下信息和内容。否则,有可能被视为无效质疑。

(1)质疑采用实名制,提供质疑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身份证明、法人授权书。

(2)被质疑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3)质疑的具体事项和理由及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4)质疑人的签章及提出质疑的准确时间。

(5)必须为本次采购活动当事人。

3、投标人提交质疑函时须到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填写《供应商质疑书面材料登记表》,从登记之日开始计算质疑有效时间,超过质疑期的为无效质疑,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4、采购中心对投标人以电话或传真形式提出的质疑一律不予接收和回复,对质疑事项笼统,理由不充分,不具体,缺乏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为无效质疑,有权不予接收。

5、质疑及投诉电话:

(1)内蒙古卫生厅:0471- 6944128

(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0471-6945865

(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0471-4192050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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