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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面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结合卫生部《2013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完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通知》(内卫监字〔2012〕585号)的规定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就餐场所状况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重点。应按有关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予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的就餐场所,除资料审核外,还应依据《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的标准对其提供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予以审核,并进行现场审查。

二、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一)做好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加强对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理发场所等重点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传染病预防控制、公共用具消毒、禁烟、集中空调系统执行卫生规范情况的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公共场所法律法规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要依据《住宿业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沐浴业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及有关卫生标准规定,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公共场所消毒设施、用品用具的消毒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检查,督促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中央空调卫生管理制度及预防空调通风系统传播传染病的应急预案,定期对风管、过滤网、冷却塔等主要部件以及机房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开放季节安全卫生的运行,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50﹪以上。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规定或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通报其主管部门;对于存在重大卫生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二)有效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指导与重点监督检查

1.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健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控制等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认真研究拟定辖区内的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监测计划,加强对公共场所各项卫生指标的监测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卫生监测,相互通报有关工作信息,协商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成效。

2.认真完成上级部署的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各地要根据卫生部和自治区卫生厅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好公共场所监督抽检的各项工作,并及时上报检测结果。各地在开展监督抽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抽检程序合法,结果准确可靠。同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对不合格产品抽检信息及时通报,以降低或消除违法产品和违法行为的危害。

3.提高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各地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指导与服务意识,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优服务、严监管。针对公共场所卫生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可行的指导建议,协助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公共场所、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控等有关卫生管理制度,尤其是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及时调整、强化、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从整体上提升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根据卫生部在公共场所开展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自治区卫生厅于2009年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及实施方案,并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截至目前,要求全区游泳场所及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而且部分盟市已对美容美发场所及沐浴场所开始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今年,按照卫生部《2013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和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要求,要继续在全区推进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强化卫生监督公示制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监管机制,全面实施卫生监督信誉度管理。要求各地继续稳步推进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在稳固完善住宿业和游泳场所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2013年要求全区沐浴场所50﹪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美容美发场所50﹪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各地要重视组织领导工作,在量化评定过程中,要按照同一标准,确保量化评定结果客观公正。要加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提供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促进经营者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增强消费者的健康保护意识。

公共场所是人群聚集的地方,是传染病传播蔓延的重要场所,监管部门责任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提出,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于2013年11月15日前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总结(含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报自治区卫生厅食卫局。

联 系 人:张  强

联系电话:0471—6920695(传真)

电子邮箱:nmwstfjc@163。com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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