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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等儿童保健相关技术规范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儿童眼及视力保健、儿童耳及听力保健、儿童口腔保健和儿童心理保健4个方面的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落实儿童保健服务技术规范中要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各盟市卫生局要对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机构加强规范管理,对从事儿童保健服务的医护人员进行规范化技术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建立培训基地的地区要尽快纳入培训计划,逐步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目前,还没有开展儿童眼及视力保健、儿童耳及听力保健、儿童口腔保健和儿童心理保健的地区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起来。

二、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要逐级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旗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制定计划,重点培训基层医疗机构保健人员,普及和推广儿童眼及视力保健、儿童耳及听力保健、儿童口腔保健和儿童心理保健适宜技术和科学知识。

三、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儿童保健技术规范要求的内容和方法规范地提供儿童保健服务,并做好相关保健知识指导、转诊及随访工作。提供儿童专科保健服务的能力,使各级服务机构能够规范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附件:1.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2.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3.儿童口腔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4.儿童心理保健技术规范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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