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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于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门诊统筹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

按照卫生部《2010年基于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门诊统筹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试点项目管理方案》(卫办综函〔2010〕1045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2011—2015)(试行)》和《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于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门诊统筹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试点项目技术方案(试行)》要求,为加快推进自治区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盟市(旗县区)工作进程,规范建设标准,明确建设目标、要求、内容和时间进度安排,特制订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标准文本在卫生厅网站下载)。

联 系 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信息中心  张国斌、刘伯强

联系电话:0471—6945023、6945641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于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门诊统筹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信息化规划》的安排,按照自治区“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建设“一个平台”、畅通“两个通道”、强化“五项基础”、完善“六大体系”的宏观架构,依照卫生部《2010年基于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门诊统筹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试点项目管理方案》(卫办综函〔2010〕1045号)和《2010年基于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门诊统筹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试点项目技术方案》(卫办综函〔2011〕105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2011—2015)(试行)》的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项目建设目标

按照全国卫生信息化“3521”总体框架要求和自治区“金卫工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信息化“3533”建设规划,本项目的建设目标为:

——初步建成自治区卫生信息平台和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两个盟市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及鄂温克旗、新巴尔虎左旗、东胜区、准格尔旗、和林县五个旗县(区)级卫生信息数据中心(平台),并实现三级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探索实现五大核心业务领域的相关工作。提升公共卫生的服务与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处置的信息管理和服务能力,为公众提供公共卫生信息服务,逐步满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绩效评价、动态监测以及高效决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预约诊疗和远程医疗系统,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基层诊疗水平;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和基金监管;建设基本药物监测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制度全程监测管理;分步实现基于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卫生综合信息管理,提升卫生行业科学决策水平;

——建设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蒙医药信息标准三个基础数据资源库;

——推进三项卫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居民健康卡建设,优化就诊流程,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逐步建立流动卫生信息系统,提高基层特别是边远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治能力;初步建成覆盖试点区域互联互通的卫生信息专用网络。

二、项目建设原则

1.惠及居民,服务医改。以人为本,惠及居民是本项目建设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要利用信息化手段,让居民获得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成为医改信息化的受益者。项目建设要有利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整合,有利于提高基层特别是偏边远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有利于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合理控费。

2.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考虑到项目的规模和实施的复杂性,项目采用分阶段实施,循序渐进的原则。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卫生部总体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确立项目整体目标,制定自治区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试点盟市、旗县根据项目整体目标和技术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实施,先互联互通,再逐步统一,先建框架,再逐步深化,先行试点,再全面推广。

3.顶层设计,夯实基层。为保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一方面由国家和自治区层面统一设计架构体系、确定标准,规范基本业务应用;另一方面,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系统的基础建设和完善,确保网络、基本业务信息系统的建立,鼓励基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创新性应用。

4.整合完善、填平补齐。根据国家卫生事业“十二五”规划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制定的目标,结合自治区医改实际,在业务应用系统建设中采用整合完善、填平补齐的原则,按照需求导向,重点突破的策略,规划和选择重点业务应用系统。

5.综合配套,协同推进。本项目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信息系统本身的建设以外,涉及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业务模式、业务规范、法律法规等内容,涉及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险等领域,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条线互相配合,共同推进。

三、规范性依据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2.《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3.国家卫生部等 5 部委发布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4.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

5.卫生部《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

6.卫生部《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

7.卫生部《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试行)》;

8.卫生部《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技术解决方案(1.0版)》;

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国标报批稿;

10.《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国标报批稿;

11.《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国标报批稿;

1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准则》国标报批稿;

13.卫生部《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系列规范》;

14.卫生部《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解决方案(试行)》;

15.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修订稿2009版》;

16.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1版》;

17.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

1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基于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门诊统筹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试点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19.《2010 年基于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门诊统筹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试点项目技术方案》;

20.《2010年中西部地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方案》;

21.《2010年县医院能力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

22.《2010年远程会诊系统建设项目技术方案》;

2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2011—2015)(试行)》;

24.《2011内蒙古自治区基于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门诊统筹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征求意见稿)》。

四、项目建设内容

针对上述建设目标,统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以及卫生综合管理等方面的需求,以居民健康为中心,以卫生业务为主线,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如下:

1.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数据中心运行环境建设:支持共享与交换平台和数据中心运行的基础环境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主机、网络、存储、安全;数据库、中间件和ESB总线等系统软件;以及机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等。

网络建设:依托现有政务外网和运营商网络,建成纵向贯穿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横向覆盖区域内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现医疗资源共享、医疗服务共享、医疗卫生信息共享以及医疗卫生业务协作的卫生信息专用网络。

流动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流动卫生工作站配备巡回医疗车辆和便携诊疗箱、便携式数字化检查诊疗设备,3G网络数据上传;健康保障小药箱;急救车载数字化检查及治疗设备,3G网络数据上传。

居民健康卡建设:建设符合《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的居民健康卡系统,参照卫生部相关规范和标准制定自治区的居民健康卡管理规范,探讨居民健康卡的长效运行机制。以居民健康卡为介质,共享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促进居民健康数据的信息共享,方便居民得到全过程、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与银行合作开展居民健康卡的银行业务应用工作。

2.卫生信息平台建设

建设自治区卫生信息平台、试点盟市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试点旗县级卫生信息数据中心(平台)。自治区卫生信息平台负责联通自治区级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并下联试点盟市级平台,对试点盟市级平台的数据进行收集、整合、使用及其他相关管理;试点盟市级平台负责联通本盟市及以下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试点旗县数据中心(平台)负责联通本旗县及以下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该平台是卫生服务中各类基础数据的采集和交换平台。自治区级、盟市级和旗县级平台支撑五大领域的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

试点旗县建设旗县卫生数据中心(平台),用于核心应用服务系统的建设和部署,支撑五大业务应用的建设和部署,支持嘎查(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项目,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以及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支持流动信息系统的数据传输、交换和业务关联。

3.卫生信息基础资源库建设

建设符合卫生部有关标准的,全区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蒙医药信息标准三大基础资源库。

通过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平台,对各级各类卫生服务和管理中产生的数据进行汇聚、整合、分拣,建成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两个医药卫生基础资源库。并通过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对基础资源库的动态管理和日常维护。

试点地区建立标准统一的健康档案采集系统,完成覆盖试点地区80%常住(户籍)人口的健康档案基础资源库建设;三级医院、60%的二级医院的住院病人的电子病历系统建设,试点地区电子病历基础资源库的建设。

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蒙医药信息标准基础数据资源库,为全区蒙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标准化的信息支持服务,为实现全区蒙医药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和共享提供技术支撑。

4.五大领域重点业务系统建设

根据国家试点工作的要求,选择性地开展建设公共卫生、医疗服务、新农合、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卫生管理五大领域的业务系统。

1)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支持系统,进一步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处置的信息管理和服务能力;适应已建或新建的慢病管理系统和妇幼保健管理信息系统需要,满足常规的慢病管理、妇幼保健业务需求和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需求,实现早预防、早治疗。

2)医疗服务信息系统。选择开展电子病历建设的二、三级医院,完善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和自治区级平台、盟市级、旗县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旗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构建涵盖居民健康管理、诊疗规范、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卫生、医保、药监等系统有效衔接;按照卫生部电子病历传输的有关标准,大力推进电子病历的标准化传输,实现跨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基本内容共享;大力加强跨地域的院际协同,积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利用信息化扩展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能力;完善自治区级预约诊疗平台,增加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数量,扩大服务范围,方便就医。

3)新农合信息系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实现新农合参合农民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实现基金筹集和使用的动态监管,实现与国家级新农合平台的对接。

4)基本药物监测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与基本药物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支撑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本药物的使用监管,动态掌握基本药物的采购、价格、结算、使用、报销等方面情况,实现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的全程动态监管。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监测与绩效评估,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5)综合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卫生信息基础资源,特别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等核心资源库以及新农合监管数据、药品采购配送和使用数据,通过数据分析、综合展示工具,实时、动态、多维度的汇总、分析、利用、展示卫生信息数据,为管理决策服务。

五、项目组织实施

自治区卫生信息化试点项目建设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实施及监理单位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机制选择。

(一)项目方案制定

自治区卫生信息化试点项目在国家技术方案、管理方案及自治区建设规划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具体内容,结合自治区实际,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制定基于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门诊统筹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试点项目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试点盟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方案,制定本盟市项目实施方案和管理方案。

(二)项目实施管理

1.基于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门诊统筹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试点项目,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开发自治区级平台软件,实现与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整合,在试点地区积极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同时开展建设基本药物制度监管信息系统。

试点盟市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完成盟市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及试点旗县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盟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整合,完成向自治区级平台的数据上传和共享,按照卫生部统一标准,开展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和基本药物制度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完成所属试点旗县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资源库建设和县级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综合管理应用系统,整合新农合、基本药物应用系统的建设工作。

(三)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及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使用,专款用于卫生信息化试点项目建设,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四)项目进度安排

本项目需要在2012年9月30日完成实施。我区项目实施总体进度如下:

第一阶段:调研、规划及方案设计评审阶段(2011.10~2011.11)

完成内蒙古自治区试点项目技术方案编写,并通过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方案评审。

各试点盟市应按照卫生部和自治区有关方案的要求,在保持整体结构相同和技术标准一致以及完成自治区确定的建设内容的前提下,确定本地区的项目建设内容,编制本盟市的项目实施方案。11月15日前将编制的本盟市项目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卫生厅评审和备案。

第二阶段:招投标阶段(2011.12~2012.02)

按照试点先行的要求,自治区卫生厅首先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招标工作。自治区级平台(含硬件、统采软件,统一开发的应用系统等)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招标。试点盟市负责本盟市的项目招标。盟市平台是整个项目基础且项目建设工作量很大,鼓励试点盟市在项目实施方案备案后,提前启动项目招标,以便加快项目的整体进度。

第三阶段:项目建设阶段(2012.03~2012.09),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1.自治区级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根据总体规划和标准体系,按照统筹建设的要求,建立自治区平台。

1)3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平台基础环境的建设;

2)4月底前自治区平台系统开发部署;

3)5月份完成基本药物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并接入平台;完成12320卫生公益服务平台开发部署;完成医疗信息共享与业务协作信息系统的开发部署;

4)6~7月份完成自治区属医院系统、公共卫生专业机构系统与自治区平台互联;完成与鄂尔多斯市平台、呼伦贝尔市平台的互联;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支持系统并接入平台;完成综合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开发部署;

5)8~9 月份进行系统整体联调和系统试运行。

2.盟市和旗县平台建设

1)3月底前完成盟市平台、旗县平台基础环境的建设;

2)4月底前完成盟市平台及旗县平台的开发和部署,并实现旗县平台与盟市平台的互联;

3)5月份重点推进居民健康卡系统建设;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部署并接入平台;完成流动卫生信息系统的开发部署并接入平台;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并接入平台;完成医疗信息共享与业务协作信息系统的部署;

4)6~7月份完成辖区内医院系统、公共卫生专业机构系统与平台的互联;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支持系统接入平台;完成综合卫生管理信息系统的部署;

5)8~9 月份开始系统整体联调、与上级平台进行数据传输和交换,系统试运行。

(五)项目检查验收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项目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在旗县、盟市逐级完成验收的基础上,由自治区统一进行正式验收并接受国家终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卫生信息化是卫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卫生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项目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用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级各单位要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办事协调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明确领导小组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按照本实施意见及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卫生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扎实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各项工作。

(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工作,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要加强项目设备采购监管,做好项目集中采购工作。要强化工程监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三)积极协调,落实项目工作经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将卫生信息化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争取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

(四)加强项目督查考核

国家卫生信息化试点建设项目政策性强、标准化要求高,各项目单位务必加强项目督查考核,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落实项目责任制,加强对项目资金、项目质量和项目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如期保质完成。对项目考核验收中发现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不按规定实施进度组织项目实施,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成立运行维护和管理机构

项目建成后,系统后期完善、运行维护是保障项目达到预期运行效果的关键因素之一。各试点盟市要通过本次试点项目成立专门的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机构(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安全制度、技术协调及维护制度,保证卫生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和工作经费。同时,各盟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多种形式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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