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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推荐使用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目参考区间卫生行业标准的通知
来源:乌兰察布市卫生局 更新:2013/8/27 字体:
各旗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单位: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荐使用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目参考区间卫生行业标准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13〕30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在临床检验中参考使用。 

乌兰察布市卫生局
2013年5月7日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荐使用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目参考区间卫生行业标准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13〕301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荐使用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目参考区间卫生行业标准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3〕174号)转发你们,在临床检验工作中参考使用。请组织做好临床检验项目参考区间卫生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4月19日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荐使用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目参考区间卫生行业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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