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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浙江卫生网 更新:2013/9/2 字体:

浙卫办疾控 [2013] 12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了结核病防治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应以实施新《管理办法》为契机,结合《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53号)和《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浙政办发〔2012〕64号),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严格依照《管理办法》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开展《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结核病患病率高、耐药率高、死亡率高,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同时,结核病防治工作面临着耐多药肺结核、流动人口结核病以及结核病和艾滋病双重感染等多重挑战。《管理办法》是在我国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刻,原卫生部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管理办法》对我省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深入学习,切实做好分级培训和宣贯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全面推进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构建完善定点医疗结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按照《浙江省结核病定点医院诊治管理工作规范》(浙卫办疾控〔2011〕37号)要求,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原则上每个县区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院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地市级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1家定点医院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三、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医保和城乡医疗救助对耐多药肺结核门诊及住院的报销比例不低于70%。特别是新农合医保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285号)要求,将耐多药肺结核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各地新农合实际补偿比例应不低于限定费用的70%。肺结核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统筹范围,补偿比例参照住院补偿标准。
   四、全面开展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各地要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社保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耐多药肺结核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5年)》(浙卫发〔2013〕83号)要求,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到2013年底以市为单位耐多药肺结核规范化治疗管理覆盖点全省达到100%;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纳入治疗率2013年达到75%,2014年达到80%,2015年达到9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2015年达到90%。
   今年对全省各地的结核病防治考评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省级年度考评以市为单位,考评重点包括上述各项能力建设内容。

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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