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下列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吊销,自2014年2月26日起执行,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吊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附:名单
名称 | 投资人 | 企业住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机构性质 |
宁波市北仑区百姓门诊部 | 林文庭 | 北仑区新碶街道横河路56号 | 77233002-633020617D1102 | 营利性医疗机构 |
投诉举报电话:96301。
宁波
市北仑区卫生局
201www.lindalemus.com/zhuyuan/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