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中国卫生人才网
各省卫生人才网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浙江卫生人才网 > 舟山 > 正文
有关开展卫生系列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的公告
来源:安吉县卫生局 更新:2014/3/7 字体:
县卫生监督所,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基层卫生监督网络,规范和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能力,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在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13〕13号)和《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7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卫医学考研网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

“省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对象为全县范围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科进行申报。

二、创建标准

“省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标准见附件1(《浙江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标准》以下简称《创建标准》),涉及4项否决性指标和8项核心指标,如有一项否决性指标不达标取消创建资格,同时核心指标分值必须达到85分及以上。

三、创建和认定方法

我县“省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的创建工作采取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推荐由县卫生局根据县卫生监督所对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日常工作开展的检查情况及年终考核结果确定推荐单位。自荐由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照《创建标准》自行申报,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把规范和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能力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积极主动申报。

“省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的认定方式:由创建单位申报、经县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初审,省厅评审专家组审核,卫生厅审批认定。具体为:

(一)创建申报。按照两种创建方式,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照《创建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达到创建标准的填写《浙江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申报表》(见附件2)上报县卫生局。

(二)初审。县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省厅。

(三)审核审批。省厅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材料核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的方式,www.lindalemus.com/job/对创建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和遴选。对符合标准的单位,经省厅审批同意后确定为“省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是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加强卫生监督网底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是今年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评分项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望各乡镇社区卫生中心要积极申报创建,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县卫生监督所要对申报示范创建活动单位做好创建工作的督促指导,《创建标准》中的标识标志由县卫生监督所统一制作免费提供。

(二)申报时限。根据省厅要求,首批申报时间为2014年3月20日前。各申报创建单位要抓紧时间组织自查对照,凡符合条件的单位要按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局卫生监督科。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评估,同意后上报市卫生局初审。

(三)确保质量。本次示范创建活动坚持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各乡镇社区卫生中心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对照《创建标准》,查漏补缺,积极整改,确保成熟一家申报一家。

(四)奖励措施。凡申报“省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单位最终通过省厅审批同意确定为“省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的单位县卫生局将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补助。

联系人:钱月春联系电话:5310956

附件:1.浙江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标准(试行)

   2.浙江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申报表

关于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示范点创建的通知.doc

相关文章
 阜阳卫生人才考试网:阜阳市卫生局深入学习
 杭州医考中心:有关公开征求《杭州市依托智
 宜君县人民卫生人才网:关于印发《2012年卫
 新疆兵团十二师人民卫生网:关于做好冬季环
 云南卫生考试网:云南省办公室关于印发《云
 上虞人民卫生人才网:关于上虞市基层医疗卫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