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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进一步放开医疗服务市场准入、严格医疗行为监管的实施意见
来源:淮北市卫生局 更新:2014/3/18 字体:

县区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现就我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较高水平和档次的专科诊所、门诊部、一级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及康复医院、护理院等特色医疗机构。

二、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诊所、门诊部创办一级以上专科医院,鼓励一级医院创办二级以上医院,提升非公立医疗机构www.lindalemus.com/yishi/的档次和水平。

三、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购买、入股、领办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支持社会资本在农村、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方举办医疗机构。

四、社会资本新举办三级综合医院,二、三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专科医院,100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由省级卫生部门审批;100张床位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不满100张床位的康复医院,由市级卫生部门审批;不满100张床位的一级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从严控制审批,报市级卫生部门备案。 

五、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可一并依规报批,凡符合配置规划和条件的不限制配备。

六、异地新建或新办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批准书有效期内开工建设或装修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图纸审查指导;医疗机构在原址改(扩)建前,应取得相应卫生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并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图纸审查指导后方可施工。

七、新办医疗机构、异地新建工程结束,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后,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原址改(扩)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后,改(扩)建部分方可使用。

八、新办医疗机构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确定相应的医院类别和级别,同时鼓励创建等级医院。

九、医疗机构名称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命名。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十、已审批并已确定级别的医疗机构,因业务需要增加或减少诊疗科目,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人员资质、设备等审查后予以变更。

十一、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新办一级医疗机构不再进行产科诊疗科目审批;原已审批的一级医疗机构不再增设产科诊疗科目。

十二、新办医疗机构审批和原已审批医疗机构的名称、类别、级别、诊疗科目等事项变更,均应通过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办理。

十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可申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大病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资格。

十四、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科研课医学三基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

十五、医疗机构不得加挂其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确定的所谓“中心”、“基地”等名称牌匾,一经发现按非法行医论处。社保、民政等部门认定的其他名称,要于审批确定后15日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医疗机构应按期校验,校验申请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不按规定提交校验申请,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十七、医疗机构申请发布医疗广告要按规定程序审批。未经批准发布医疗广告或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虚假或违法内容的,给予警告、吊销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

十八、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与其功能业务相适应的诊疗活动,严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和超范围执业。

十九、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医护人员的注册管理,保证人员合法执业。医师未经变更或无其他合法手续在非注册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直接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给予暂停执业活动处罚3-6个月。

二十、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医疗技术准入和临床应用管理。二、三类医疗技术开展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

二十一、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活动中要严格把握病人出入院指征,保持适宜的床位使用率(85—93%),保证医疗安全。因患者病情确需加床住院的,短时期内加床数量不得超过核准床位的20%。

二十二、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要求,加强门(急)诊和住院病历质量管理,规范病历书写,同时做好病历资料借阅、复制及保存工作。

二十三、医疗机构开展义诊活动(含面向社会的普遍性免费体检、健康咨询类活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义诊申请备案。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四、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救护车辆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救护车辆使用的日常管理。其他医疗机构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工作,不得配置标有“急救”字样的救护车辆,不得向社会公布医院急救电话。

二十五、医疗机构要重视医疗质量管理,落实质量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医疗质量自查。市卫生局建立医疗质量定期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全面提高我市医疗服务质量。

2014年3月10日

淮北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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