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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2014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公告
来源:徐州卫生网 更新:2014/4/29 字体:

徐卫人〔2014〕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经济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通知》(苏卫办人〔2014〕1号)精神,定于2014年4月进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为做好考核组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在我市各级医疗、公共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符合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拟于2014年度申报评审的人员;
  (二)2013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中先评后考人员;
  (三)2013年4月20日考核成绩未达到2013年评审合格标准,拟于2014年申报评审的人员。
  二、考核时间、地点
  2014年4月19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考核效用
  (一)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是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一项程序,考核结果是评审的重要要素之一。考核成绩可作为申报2014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二)2013年4月20日参加全省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达到2013年度高评委会确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合格标准60分,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报考除全科医学和全科医学(中医类)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标准55分,可作为申报评审2014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
  (三)2014年度考核成绩达到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合格标准的,可作为申报评审2015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
  四、考核内容
  (一)考核范围:考核范围参考原卫生部标准条件中要求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不指定考核大纲和指导用书。
  (二)考核专业:共110个,新增院前急救、疼痛学、社区内科、社区外科、社区妇产科、社区口腔等7个专业,详见《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设置表》(以下简称《考核专业设置表》,附件一)。
  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资格为临床类别的人员,原则上应报考全科医学专业,新增社区内科应报考普通内科(代码063)、社区外科应报考普通外科(代码011)、社区妇产科应报考妇产科(代码019)或妇女保健(代码093)、社区儿科应报考小儿内科(代码为020)、小儿外科(代码为018)或儿童保健(代码为094),现岗位是放射诊断、心电诊断、超声诊断的,可另选相应专业; 资格为中医类别的人员,报考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 资格为口腔类别、公卫类别的人员,可另选相应专业。社区从事药学、中药的人员,应报考医院药学(代码为045)或中药学(代码为082)。社区从事护理、医疗技术专业的人员可另选相应专业。
  申报护理学正高级资格的人员,可根据从事岗位选择护理学(代码047)或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危重症护理(代码048至051、124)等专业报考。申报护理副高级资格的人员仅限报考护理学(代码047)专业。
  四、考核形式。考核采用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人机对话形式。题型均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系列多项选择题,试卷总分为100分,考核时间为2小时。
  五、考核免试对象
  (一)经单位主管部门安排,考核之日正在援藏、援疆、援助西部省份,且援助时间在一年以上,拟于2014年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从省外、系统外调入,确认我省同级别和同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
  (三)已确定为援外医疗队预备队员且2014年执行援外任务、正在援外或完成任务回国后未满一年的,拟于2014年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六、先评后考对象
  (一)考核之日因公出国人员;
  (二)报名截止之日后,从外省和外系统引进、军队转业以及机关流动的人员;
  (三)考核之日正在援藏、援疆、援助西部省份,但援助时间少于一年,拟于2014年申报卫生高级资格的人员。
  七、报名及相关要求
  (一)报名: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lindalemus.com/rencai//">http://www.lindalemus.com/rencai/),如实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并下载打印《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本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2月18日至3月9日。
  (二)报考人员于3月12日前,提交《报名表》及相关材料到单位人事部门或县(市)、区卫生局进行审核(确认),单位审核(确认)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统一报到市卫生局。
  (三)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可于2014年4月11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四)审核(确认)需提交的材料和具体要求:
  1.《报名表》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应提交 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注册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另选社区卫生类专业技术资格相应考核专业的人员,所在单位须提供其工作单位的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6.报考人员汇总花名册一份;
  7.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费100元。
  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八、相关政策要求
  (一)报考医、药、护、技、医学工程等专业的人员均应受聘在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
  (二)报名人员所报考的专业须与本人执业(注册)资格类别、注册范围以及申报卫生高级资格的专业相一致。凡与申报评审专业或执业资格类别、注册专业范围不一致的考核专业成绩,一律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
  (三)申报医学类资格的人员,应具有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等相对应的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学历(学位)。申报其他专业的,原则上也应具有与本专业相一致的学历(学位)。
  (四)报考全科医学或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全科医学专业或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注册证书。上述报考人员可按照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全科医学专业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医〔2012〕11号)要求,申请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五)具有 资格、现从事临床医学检验诊断工作,晋升临床医学检验诊断类专业,须提供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检验学、临床医学等专业,后学历为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可作为报考临床医学检验类专业的学历依据。
  (六)报考有 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供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毕业学历(学位)。
  (七)报考有护士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供护理或助产专业毕业学历(学位)。对200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施行之前入学,参加后学历教育取得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的学历可作为报考护理高级资格的依据。
  (八)报考药学类专业的人员,原则上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学位),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学类(药理学、药物制剂、中药制剂、应用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的,可作为报考的学历依据。
  (九)报考医技类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医技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学位),对于2008年之后入学的在职教育取得的学历,需要提供“相应专业”的学历。
  (十)晋升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应提供卫生管理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并从事卫生管理工作。转评报考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卫生(医、药、护、技)专业资格,且取得卫生管理类专业或卫生类专业学历(学位),并从事卫生管理工作。
   (十一)2001年全国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以来,未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而由地方评审取得中级资格的,或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但由当地确定地区考试合格标准取得中级资格的人员,均须先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一会计资格致的中级资格,方可报名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十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升格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卫生专业www.lindalemus.com/sanji/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江苏省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申报和评审相应专业卫生高级资格,参加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核须报考非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相应专业。取得的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
  (十三)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国外或境外(港、澳、台)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远程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全日制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交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十四)从2015年起,申报临床、中医、口腔、护理类专业的,提交的论文必须是临床诊疗、临床护理的专业论文。实验及基础性研究论文一般不作为申报上述专业高级资格的论文依据。今年原则上可在规定篇数内提交一篇实验及基础性研究论文。
 附件:1、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设置表2、2014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报考花名册3、2014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报名资格审核(确认)时间安排表


                          徐州市卫生局
                          2014年1月29 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9日印发


 

来源: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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