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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公告
来源:庐江县卫生局 更新:2014/5/12 字体:

庐卫医〔2014〕20号

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镇卫生院:

根据《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以下简称再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依法抓紧实施

再注册是乡村医生执业准入的行政许可行为,关系到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基层医改的巩固完善。各卫生院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保证再注册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

二、  严格界定对象,明确注册范围

今年再注册的对象为:2009年以来,全县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已通过执业再注册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含满5年或未满5年的),且拟继续在村医疗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但不包括在村医疗机构从业的 、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今后再注册工作按全省统一时间进行。

三、  实施定期考核,提高再注册人员素质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乡村医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为将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含业务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与再注册工作相衔接,提高再注册人员整体素质,凡拟申请再注册的乡村医生必须参加定期考核,凡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给予再注册。

为使乡村医生定期考核规范进行,现随文印发《安徽省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试行)》,并将卫生部统一制定的《乡村医生考核表》和《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样式也一并下发。请按规定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认真抓好乡村医生的定期考核工作。

四、  抓住关键环节,确保注册质量

在完成定期考核的基础上,再注册要按照规定程序、条件进行,要抓住关键环节,确保工作质量。

1.  必须确保将再注册的有关政策通知到每一位再注册对象,严防遗漏。

2.  确定专人对再注册申请表等再注册所有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核,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严防弄虚作假。要严格对照再注册条件进行审批,严禁违法办理。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不符合再注册条件或违规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应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3.  及时将再注册乡村医生名单在全县各村卫生室进行广泛公告、公示,方便群众监督,保证再注册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4.  高度重视村民及乡村医生反映的情况,县卫生局及时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公布处理结果。

5.  县卫生局将审批许可的再注册乡村医生报市卫生局进行统一编号,强化册管理。

五、  加强工作衔接,提高管理水平

各镇卫生院要利用再注册的契机,对村卫生室中无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清理、清退,提高村医队伍素质。同时要通过乡村医生执业定期考核和再注册,收集其基本情况、培训情况、定期考核情况、注册情况等有关信息,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注册管理的纸质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交县卫生局保存。县卫生局将村医信息资料录入村卫生室人员信息库,进行信息化管理,防止冒名顶替、持虚假材料骗取执业证书等现象的发生。

原则上到龄村医(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以上)不得再注册。对于身体条件许可、能继续胜任村医岗位工作的到龄村医可经镇卫生院同意,报县卫生局批准后予以返聘,但必须进行定期考核和进行再注册。待县政府关于到龄村医生活补助政策兑现后,已注册的到龄村医必须配合镇卫生院办理退出手续。

六、  其它工作要求

1.  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含定期考核)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制订工作计划,按照时序进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县卫生局将全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2.  镇卫生院承担定期考核及再注册工作的通知、资料收集与初审、证书发放、人员名单公示等工作,定期考核以书面述职、平时检查考核情况等为主。

3.  各单位不得以乡村医生再注册(含定期考核)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借机以权谋私、违法违规办事,否则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4.  再注册所需新的乡村医生证书,由县卫生局根据各镇经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数量向省卫生厅申请并免费发放。

5.  再注册工作必须于9月底前完成。

  

附件:1.安徽省乡村医生考核细则(试行)

   2医学招聘网.乡村医生考核表和考核复核表样式

   3.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的对象、内容、方式及程序

   4.乡村医生再注册程序、资料和条件

   5.安徽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表

     6.村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庐江县卫生局

2014年5月6日

附件1

安徽省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根据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巩固完善基层医改等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对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进行考核,按省卫生厅医师、护士定期考核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乡村医生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考核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原则。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该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

第七条 考核委员会可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含卫生院分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辖区(或指定区域)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乡镇卫生院(含卫生院分院)的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

第八条 具体考核人员应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组成人员中随机抽取3人组成,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程序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医疗服务(一般疾病的诊治、转诊服务)开展情况等。

(二)业务水平。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情况。

(三)学习培训情况。参加医学培训、在岗医学学历教育等情况。

(四)服务规范情况。依法执业、基本药物采购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新农合政策执行等情况。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等。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乡村医生需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材料,也可辅以口头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采取日常工作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习培训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三)业务水平测试。包括业务知识笔试和实践技能测试等。

(四)职业道德评议。考核委员会(小组)在评定过程中可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如下:

(一)考核委员会(小组)应于考核前30日,通过乡镇卫生院、村委会等将书面通知送达需参加考核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收到书面考核通知后签字,并将签字材料留存于考核委员会。

书面考核通知应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以及考核具体组成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职称)等内容。

(二)考核委员会(小组)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小组)将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小组)应于考核完成的1周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如乡村医生不签署意见,送达人及证人应签署送达时间、地点等。

(六)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在考核结束后2周内将考核结果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于考核7天前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名乡村医生仅能暂缓考核1次,暂缓考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3天前向考核委员会(小组)书面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否则取消其作为考核人员的资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向考核委员会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考核委员会受到再次考核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再次考核。

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暂缓考核后仍不按时参加考核的;

(三)伪造病历、处方等套取新农合资金;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度和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 或编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的;

(五)不听劝告仍严重违规采购药品或乱收费的;

(六)推诿病人或通过介绍病人转诊收取钱物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脱离村医岗位2个月以上的;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时不服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九)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考试不合格,或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十)其它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卫生室名称、乡村医生姓名、性别、年龄、医学学历、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二条 县级卫生部门按照我厅统一布置,结合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建立健全村卫生室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库,并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纳入该信息库;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通过信息平台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考核情况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核年度、考核时间、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细则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细则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按卫生部制定的统一样式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2

乡村医生考核表

乡村医生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号码:

注册村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职称:   学历:  

毕业学校和专业:

执业起始时间:   

考核信息

考核周期:    月至    

考核完成时间:      

   签名:

  年 月 日

考核结果

 

考核委员会主任:

  年 月  日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

乡村医生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号码:

注册村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职称:   学历:  

毕业学校和专业:

执业起始时间:   

考核信息

考核周期:    月至    

考核完成时间:      

   签名:

   年 月  日

复核结果

   考核委员会主任:

   年 月  日

乡村医生本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的对象、内容、方式及程序

    一、考核对象。全县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拟申请再注册的乡村医生(不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

二、考核内容。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情况、服务规范情况。

三、考核方式。个人述职以书面述职为主,由乡村医生在考核表内填写;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以日常检查考核情况为主,由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供文字材料;、业务水平测试以掌握不少于50种常见疾病的基本药物合理应用视为通过(须附学习笔记原件);职业道德评议由镇卫生院根据日常检查和群众反应综合评定。

四、考核程序

1、发放通知。考核委员会(小组)应于考核前30日,通过乡镇卫生院、村委会等将书面通知(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以及考核具体组成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等内容)送达需参加考核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收到书面考核通知后签字,并将签字材料留存于考核委员会。

2、申请暂缓考核。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于考核7天前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3、申请回避。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3天前向考核委员会(小组)书面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当予以准许。

4、进行考核。考核委员会(小组)按照上述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5、评定结果。考核委员会(小组)将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5、送达考核结果。考核委员会(小组)应于考核完成的1周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考核不合格的需注明事由及事实依据。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如乡村医生不签署意见,送达人及证人应签署送达时间、地点等。

6、报告考核结果。考核委员会(小组)应在考核结束后2周内将考核结果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申请复核。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初步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

8、再次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可在6个月内向考核委员会申请进行再次考核(每个考核周期仅1次)。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9、考核结果公示。县卫生局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卫生室名称、乡村医生姓名、性别、年龄、医学学历、考核结果等。

附件4  

乡村医生再注册程序、资料和条件

一、通知。镇卫生院负责将再注册的有关政策书面通知到每一位符合规定的再注册对象,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以便备查。

二、申请。再注册对象向镇卫生院提出再注册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安徽省乡村医生再注册申请表;

2、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

3、村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原件),

4、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审核后退回);

5、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审核后退回);

6、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原件(审核后退回);

7、乡村医生考核或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镇卫生院按再注册人员分别整理、按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存放。

三、审批。县卫生局对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核,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给予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再注册,书面告知不予注册的原因。

1、2009年以来经再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村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

3、考核合格(含再次考核合格);

4、身体健康状况能够满足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需要;

5、近5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或中止执业活动未超过2年。

四、公告。镇卫生院将再注册乡村医生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1周。公告结束后,将再注册乡村医生名单报经县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5

安徽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家庭住址

出生年月

学历

从事乡村

医生年限

身份证号码

原执业机构名称

及地址

原执业证

书编码

拟执业机构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2010年以来参加培训情况

2010年以来参加定期考核情况

所聘村医疗卫生

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所属乡(镇)

卫生院意见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名) (盖章)

县级卫生行政

部门审批意见

 

审核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再注册情况

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号:

    

附6

村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从事乡村医生年限:

乡村医生原执业证书编号:

受聘专业(按岗位填写):

受聘时间:

拟聘期限:

拟聘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

聘用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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