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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吉林省卫生系列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来源:吉林省卫生计划委员会 更新:2014/5/12 字体:

  吉卫宣传发〔2014〕2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新闻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促进改革发展中的作用,为我省卫生计生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25日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促进改革发展中的作用,为卫生计生事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鼓劲引导、正面宣传为主,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方针,充分发挥宣传工作的思想保障、精神激励和舆论引领作用,为开创吉林省卫生计生事业新局面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第二章 新闻宣传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管理工作在委党组领导下由宣传处具体负责。 

  第四条 凡以省卫生计生委名义举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涉及卫生计生系统重大事件的新闻宣传活动,由宣传处统一组织实施;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对自身业务工作进行的新闻宣传活动,由各单位遵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并对宣传内容负责,如有需要,宣传处可以协助。 执业护士

   第五条 涉及国家卫生计生委领导在吉林省调研考察等重要新闻、讲话,须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后刊登;拟以省卫生计生委名义公开发表或以委领导署名的文章,须报主管领导或署名领导本人审定、报宣传处备案后刊登;对全系统有重要影响、涉及卫生计生部门重大活动或社会热点问题等文章,原则上须经宣传处会同相关处室审核、报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公开发表。委机关、委直属单位、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及科研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以个人名义参加会议、讲座、论坛、研讨等活动,发布卫生计生重要或敏感信息,应当提前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视情况报委宣传处,经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章 新闻发布管理 

  第六条 建立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新闻发布制度。省卫生计生委主要领导、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为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以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形式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建立卫生计生系统内新闻发言人队伍。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巡视员、副巡视员为分管工作的新闻发言人;委机关各处处长、委直属单位的正职、副职作为业务单位新闻发言人;委直属各单位及医疗机构主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均兼任本单位新闻www.lindalemus.com/rencai/发言人,承担本部门相关新闻发布任务。新闻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通气会或座谈会(以下简称发布会)的形式。以省卫生计生委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由宣传处统一组织。发布会的内容除宣传处同有关处室和单位提出外,也可由有关处室和单位提出,报委分管领导审批,报宣传处备案后举办。 

  第七条 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相关医疗机构自行举办的各类新闻发布活动,实行宣传处备案制度。举办单位应提前一周向宣传处告知举办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范围等,经审核后进行。举办单位要加强对新闻发布活动的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工作。 

  第四章 新闻采访管理 

  第八条 有关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或涉及卫生计生部门的应急突发事件、社会热点问题的新闻采访工作,由宣传处负责组织实施。新闻稿件和相关材料由承办处室负责提供;省卫生计生委各处室组织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可由主办处室组织采访。新闻稿件由会议主办单位报主管领导审批,报宣传处备案后刊发。 

  第九条 对省卫生计生委领导的采访或约稿,新闻单位须提前向宣传处提出采访申请,采访记者需持单位介绍信或记者证并提交新闻采访提纲。经委领导批准后,由宣传处统一安排。采访后,以委领导名义撰写的稿件、答记者问或对委领导的专访稿件,须经领导本人审定;以记者名义撰写的稿件须经宣传处或有关处室审定。 

  对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或有关人员进行采访或约稿,新闻单位需向宣传处提出申请,由宣传处具体安排采访事宜。采访稿件须经被采访单位领导审定后方可对外刊登。未经主管领导审批,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或有关人员不得接受采访或约稿。 

  在华外国记者和港澳台记者对委有关部门或人员的采访、约稿,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委主管媒体的管理 

  第十条 委主管的媒体(包括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委机关刊物等)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宣传和新闻出版的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委主管媒体在委党组领导下,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各媒体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具体报道计划,自行开展新闻采访和宣传报道,宣传处可给予相应的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委主管媒体要积极承担省卫生计生委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并负责留存完整的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 

  第六章 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 

  第十三条 对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内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事件,必要时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新闻宣传活动,各级卫生计生 

  门都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广泛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上下联动 

  形成宣传合力。 

   第十四条 建立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新闻宣传队伍。各市州、各县区要设立宣传科(处),设专人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新闻宣传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加强对宣传工作的考核。建立全省新闻宣传通报制度,对各市州新闻宣传工作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宣传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条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新闻宣传纪律 

  第十六条 新闻宣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宣传的政策和法规,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客观公正报道。严禁泄露党和国家机密。 

  第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各处室和有关单位对所发新闻稿件要认真审核,凡未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八条 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向涉外新闻机构投稿,对其电话采访,应予婉拒。 

  第十九条 新闻宣传中涉及的有关保密工作,要在委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委办公室监督。对发生的失、泄密事件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附件:

  1.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新闻采访(新闻发布)登记表 

  2.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新闻采访(新闻发布)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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