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能(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黄石镇黄石村山塘底组):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个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及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4月15日在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鹿颈村六组108号一楼开办诊所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及参照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标准,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用于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药品和器械、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市卫医告字[2014]02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本机关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按照上述事www.med126.com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在公告期间或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本机关联系(联系人:冯育辉,电话:0752-2873096),书面告知陈述和申辩的内容以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医学全.在线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014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