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卫生局
关于规范管理医疗机构剩余药品的通知
县属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剩余药品管理的www.lindalemus.com/shouyi/通知》(渝卫办纪发[2014]188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规范药品使用管理、充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诊疗实际,采购规格适宜、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临床用量的变化及时调整。医务人员要根据患者病情选择安全、有效执业药师、经济的治疗方案,严格控制药品品种和剂量,杜绝无指征用药、开大处方等损害患者权益的行为。
二、制定制度: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以减少和避免药品的剩余。主要制度应包括:人员培训制度、处方审核制度、药品购进管理制度、拆零药品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三、规范处置:医疗机构因客观实际不可避免产生的“剩余药品”要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处置。在各医疗机构相应管理制度未出台前形成的“剩余药品”,建立专账不得用于分配。
四、严肃惩处:县卫生局将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剩余药品”的监管,不定时查处医疗机构违规违法行为。严禁克扣病人药品、私自销售药品,对违规处置“剩余药品”及其收入的人员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开县卫生局
201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