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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2014年度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
来源:延庆县卫生局 更新:2014/12/19 字体:

  为了加强 管理,做好延庆县201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京卫医字〔2010〕85号),《关于印发201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卫医监管字[2014]2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持续加强 的管理,不断提高 的素质,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认真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医师定期考核为手段,以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为重点,规范有序地做好全县201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组织管理
  成立延庆县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监督管理工作。
  组长:韩永祥 延庆县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张 莉 延庆县卫生局副调研员、县医院院长
  胡 敏 延庆县卫生局医政药械科科长
  吴玉联 延庆县卫生局中医管理科科长
  李怀震 延庆县中医院院长
  耿丽苹 延庆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张良军 延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刘满红 延庆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郭 明 延庆县医师协会会长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胡 敏 延庆县卫生局医政药械科科长
  常务副主任:郭 明 延庆县医师协会会长
  成员:施锦薇 张玉洁
  各部门职责
  1、医政科:负责对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部署,监督检查;
  2、医师协会:负责全县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落实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对于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
  三、考核对象、类别及周期
  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 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延庆县行政区域内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2013至2014年是新一轮考核周期,2014年是本考核周期的考核年度。我县201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定于2014年8月1日起开始,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业务水平测评和考核结果的处理工作。
  四、考核机构及考核范围
  (一)委托的考核机构及范围划分
  委托延庆县医院、延庆县中医医院、延庆县妇幼保健院、永宁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延庆县医师协会承担全县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1、委托延庆县医院:承担本机构以及延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委托延庆县中医医院:承担本机构以及南菜园、大榆树、八达岭、康庄、张山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延庆县精神卫生保健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3、委托延庆县妇幼保健院承担本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4、委托延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5、委托永宁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本机构以及四海、千家店、大庄科、刘斌堡、香营、旧县、沈家营、井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6、委托延庆县医师协会:承担上述机构外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受委托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机构,应向县卫生局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医师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方案;
  4、《北京地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登记表》。
  (三)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五、考核方式及管理
  (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进行考核,在北京市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培训的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培训机构负责进行考核,考核机构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医师。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成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二)考核内容
  1、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按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的住院医师,工作成绩的考核按照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有关要求执行,未按规定完成培训的住院医师,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
  2、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根据2011年发布的《北京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本年度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应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时间安排:2014年8月1日开始,2014年9月30日完成。
  3、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完成情况。各级医疗机构按临床医师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4、根据我县专科医师发展情况,本年度在部分临床专科开展按专科进行业务水平测试的考核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1)专科范围
  19个普通专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急诊医学科、精神科、皮肤病与性病、口腔科、康复医学科、神经内科、放射科、放射治疗科、超声科、麻醉科、病理检验专业、全科医疗科,中医学。
  16个亚专科:呼吸内科、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肾脏内科、感染科、风湿免疫科、血液科、内分泌科、普通外科、骨科、心血管外科、胸外科、泌尿外科、神经外科、整形外科、烧伤外科。
  (2)评测内容
  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又相对固定在该专科执业的医师,其业务水平主要测试应用本专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按专科进行业务水平测试的内容和范围参照北京市各专科《临床医疗护理常规》。
  北京医师协会中医师分会负责中医师业务水平测试的指导和培训。
  北京医师协会全科医师分会负责全科医师业务水平测试的指导和培训。
  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负责口腔科医师业务水平测试。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照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要求。
  业务水平测评从2014年9月1日开始,2014年11月30日完成。
  (三)多点 在第一执业地点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定期考核。
  (四)在本年度定期考核期间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的医师,在2014年7月1日前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在变更后的新执业地点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定期考核;在7月1日前未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在原执业地点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定期考核,并由原考核机构出具考核证明。
  (五)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六)医师认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六、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7月)
  召开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会议,对医师考核进行全面部署。各考核机构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和《延庆县201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保证医师考核工作有序进行。
  2014年考核年度必须认真规范启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考核机构、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照“系统”的要求和程序实施201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不通过“系统”确认的机构将不予受理和委托。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系统”使用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系统”的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及时登陆“北京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对本医疗机构内 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完善,对离岗等人员信息进行更新,并对“系统”进行维护,确保“系统”相关信息实时更新,确保“系统”的内容全面、准确,确保定期考核工作程序流畅。
  (二)考核机构审核委托阶段(2014年7月下旬)
  卫生局对拟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机构进行审核委托,接受委托的机构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将辖区考核机构的单位名单汇总,并报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备案。
  (三)考核实施阶段(2014年9月-12月)
  考核机构于2014年的9月1日前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委托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医师。同时向县卫生局征询被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医疗事故等情况。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考核机构于2014年10月份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进行复核。
  业务水平测评:2014年11月1日-11月30日。
  做出考核结论(2014年12月31日):考核机构的考核委员会对被考核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展情况和最终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
  七、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师,在本年度可以采用同行评议的方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1、院士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医师;
  2、2013年12月31日满70岁仍从事临床工作的医
  师;
  3、2013-2014年度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医师;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5、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名师、国家级和市级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及承担市级基层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任务的老中医专家。
  (四)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被考核医师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医师协会申请复审。北京市医师协会自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五)考核结果的处理按照《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京卫医字【2010】8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考核机构要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延庆县卫生局备案,同时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机构要将考核结果录入“系统”,对于考核合格的,在《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2014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章,并依据《 法》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进行检查。考核结果处理工作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六)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延庆县卫生局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指定“延庆县医院”为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机构,不合格医师到延庆县医院进行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延庆县医院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延庆县卫生局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七)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 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八、监督管理
  (一)县卫生局对各有关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并对督导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相关规定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县卫生局将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延庆县卫生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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