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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印发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工作总体方案(修改)的公告
来源:昌平区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4/12/19 字体:

 局机关相关科室、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的通知(第二版)》、《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及处置路径的通知》等最新文件精神,我局对2014年8月15日下发的《北京市昌平区卫生计生委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工作总体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工作总体方案(修改)》,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5日下发的《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工作总体方案(试行)》(昌卫急发〔2014〕24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8月22日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工作总体方案(修改)

 为切实做好昌平区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及诊疗工作,结合昌平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昌平区卫生计生委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区卫生计生委局长任组长,公共卫生、医政工作分管局长任副组长,防保科、医政科、应急办、中医科科室负责人、区卫生系统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计生委应急办。

 在昌平区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基础上成立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出血热专家组,负责指导全区各相关机构的重点病例开展防控及诊疗的技术咨询工作,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二、工作依据

 现阶段开展埃博拉出血热防控工作主要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第二版)》;

 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

 3、《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及处置路径的通知》;

 4、《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埃博拉出血热病例筛查及救治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三、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区卫生系统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的防控措施,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区卫生系统埃博拉出血热的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协调区内各相关部门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埃博拉出血热防控工作的整体协调、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与区内相关部门沟通,收集疫区来华在我区居住人员信息。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卫生计生委防保科:负责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埃博拉出血热健康教育工作。协调区疾控中心对辖区医疗机构埃博拉出血热病例的防控工作进行培训和督导检查。

 区卫生计生委医政科:负责对辖区医疗机构埃博拉出血热病例的诊疗、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培训和督导检查。负责确定并联系区埃博拉出血热专家组。

 区卫生计生委中医科: 负责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中医药防控工作的培训、督导检查与组织协调工作。

 区疾控中心:负责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监测、病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搜索、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医疗机构埃博拉出血热病例的发现、报告、感染防护等开展培训工作。配合市疾控中心运送样本。负责从市疾控中心了解疫区来华(归国)人员相关信息,做好来自疫区人员的医学观察工作。组织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做好自我健康监护。

 区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传染病预检分诊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如排除密切接触可能,则由区疾控中心组织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做好自我健康监护,监护截止时间为离开疫区满21天。在此期间,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如出现发热和其他症状,及时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各医疗机构:负责做好应对埃博拉出血热院内培训,做好病例的发现、报告、标本采集、救治和临床管理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预防控制措施

 目前尚无预防埃博拉出血热的疫苗,严格隔离控制传染源、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和加强个人防护是防控埃博拉出血热的关键措施。

 一是做好来自疫区人员的追踪管理。区卫生计生委要加强与外事、商务、教育、公安、旅游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定全区防控工作方案。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来自疫区或21天内有疫区旅行史的人员信息,参照《埃博拉出血热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方案》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追踪、随访,随访截止时间为离开疫区满21天。

 区疾控中心在从市疾控中心获取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在我区居住相关信息后及时通报、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计委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第二版)》要求做好来自疫区人员的追踪管理工作。

 二是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密切接触者是指直接接触埃博拉出血热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的人员,如共同居住、陪护、诊治、转运患者及处理尸体的人员。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或污染物品等接触之日起至第21天结束。医学观察期间一旦出现发热等症状时,要立即进行隔离,并采集标本进行检测。具体参见《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

 三是做好病例的诊断、转运和隔离治疗。医疗机构要严格就诊流程,在诊疗过程中,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以控制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依据《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44号)及时作出诊断或排除。不能排除者要及时上报至区卫生计生委(69746121,69746223)、区疾控中心(69742104),并组织院内专家、区内专家会诊。一旦发现留观或疑似病例后,应当将病例转运至定点医院(地坛医院、佑安医院)隔离治疗,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联系市120急救中心埃博拉出血热调度专线(联系人:胡南,65255678)进行转运。定点收治医院由市120转运医务人员负责联系。对疑似病例要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参与救治的医护人员实施有效的防护措施。

 四是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对于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均要采取严格的消毒隔离管理措施,做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的要求,加强个人防护,严格对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的医疗器械等物品和环境进行消毒,并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暂时贮存,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五是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区疾控中心在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埃博拉出血热疑似病例后,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对病例进行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并于12小时内将流调报告上报至区卫生计生委和市疾控中心,同时将调查情况通报病例现住址辖区疾控中心。

 六是开展公众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宣传埃博拉出血热知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引起恐慌。对前往疫区和从疫区返华的务工人员、旅游者、学生和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等人群重点进行防病知识宣教,使其提高警惕,做好个人防护。宣传相关知识内容参见中国疾控中心网站。

 (二)病例的发现及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病例的分类和定义参照《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诊断和处置路径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44号)。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应当在2小时之内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疾病名称选择“其他传染病”中的“埃博拉出血热”。疾控中心应当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审核。对报告的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在作出进一步诊断后,应当及时进行订正。对确诊病例还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三)标本采集、运送和检测

 对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血液等相关标本进行实验室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具体检测方案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

 昌平区是旅游休闲、度假休养的首选区域之一,援外人员轮休、务工人员、探亲旅游人员归国等因素有可能造成输入性疫情,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我区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增强敏感性,克服麻痹思想,充分认识到疫情危害,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

 (二)加强病例的发现、报告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第二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规定,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区卫生计生委、区疾控中心要加大与市卫计委、市疾控中心的沟通力度,请求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进一步加强专业人员培训

 区卫生计生委医政科、防保科、区疾控中心根据各自职责,积极组织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埃博拉出血热业务培训,各医疗机构要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开展防控、诊疗、院感等业务知识的二级培训工作,提高全系统防控能力。各医疗机构要明确院内专家组,院内专家组、区专家组要做到熟练掌握埃博拉出血热相关技术方案。共同提高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能力。

 (四)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疫情形势跟踪和研判,做好药物、消杀药械、防护用品的准备。各医疗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各级各类应急队伍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保证在接到疫情报告后按规定时限到达现场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附件:昌卫急发248号应对埃博拉疫情工作总体方案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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