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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系列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有关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系列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2014年度版)的公告
来源:浙江卫生厅 更新:2014/12/19 字体:

浙卫发[2014]120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201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处和省财政厅社保处反馈。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2014年版)

   为进一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升项目服务质量与服务效果,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基层卫生要点的通知》(浙卫发〔2014〕7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了解各市、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以及项目资金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推动服务项目任务落实,保证群众受益,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并发挥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二、考核依据
   依据原省卫生厅等4部门《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09〕223号)、省财政厅和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109号)、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年版)的通知》(浙卫发〔2013〕124号)、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4〕47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基层卫生要点的通知》(浙卫发〔2014〕77号)等文件精神,确定考核内容,制定评分细则。
   三、考核对象
   以市、县(市、区)为单位,考核对象包括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卫生)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等),以及其他有关机构。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以及项目服务满意度等方面。为促进各地提高考核质量,省级现场考核将选择部分重点指标进行抽查,并对部分指标的地市级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对本地区上年度考核中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追踪核查。考核评分实行千分制,其中组织管理100分、资金管理150分、项目执行600分、项目效果以及项目服务满意度150分,评分细则(2014年版)见附件。绩效考核结果总分达到850分以上为合格。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细化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方案和考核指标体系,具体方案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考核程序和考核方法
   (一)考核程序
   1.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细则定期开展自查自评。
   2.县(市、区)至少每半年对辖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年终考核后形成年度考核报告上报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财政局。
   3.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财政局按照考核要求,对各县(市、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4.省对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并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样考核,每年1次。
   (二)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查阅资料、座谈访谈、现场核实、问卷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区域电子健康档案平台,提高绩效考核信息化水平,考核过程注重关键指标完成情况及抽查复核真实性。
   六、考核结果评定与应用
   (一)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将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对于抽查考核结果低于850分的县(市、区),省财政将根据情况相应扣减省级转移支付资金。
   (二)县(市、区)级考核结果作为核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考核主要领导年度工作绩效、核定卫技人员绩效工资等工作的依据。
   (三)各级卫生计生(卫生)、财政部门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明原因,并及时督促整改。
   附件:1. 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评分细则(2014年版)
   2.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关键指标解释
   3. 2014年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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