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 [2013] 28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公安局,省级医疗单位:
近来,国内相继发生多起伤害医务人员的恶性案件,10月25日,我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一起严重伤害医务人员案件,造成1死2伤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反映出当前复杂的医疗环境和医患关系。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www.lindalemus.com》),明确了任务目标、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内容,并提出了相应的工作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现就加强医院安全防范体系建设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部门合力
各地卫生、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纠纷多发特点,把维护好医疗机构安全稳定、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建立卫生、公安、综治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当地医疗环境和医患关系现状,统筹协调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互通信息,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快速联动反应机制,共同做好重大医患纠纷、涉医群体性事件及其它恶性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二、强化指导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安保措施落到实处
根据《指导意见》及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浙公通字〔2012〕100号)有关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指导、检查和督促。认真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安全防范自查,查漏补缺,健全制度。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进一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系统建设投入,尽快按《指导意见》要求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和聘用足够的保安员,落实物防、技防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安全防范能力满足需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设立安检、紧急报警系统,在工作人员出入口设立门禁系统。
三、强化打击处理,确保医疗机构良好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要主动排查预谋伤害医务人员的犯罪嫌疑分子,及时果断处置携带管制刀具、具备杀伤性器械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进一步强化对发生在辖区医疗机构区域内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利用封建迷信扰乱秩序和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侮辱威胁恐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依法果断处置执意不听劝阻等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可在重点医院设立警务室。
四、强化综合整治,净化医疗机构及周边治安环境
年内各地卫生部门、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综治、工商等部门集中开展医疗机构及其周边治安整治活动,重点整治职业“医闹”、“医托”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铲除一批专门在医疗机构周边借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医托”团伙,改善医疗机构周边治安环境。
五、强化疏导化解,积极稳妥处置医患纠纷矛盾
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卫生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强化医德教育,提高医疗质量,消除医疗安全隐患,防止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作用,清理医疗纠纷积案,做好纠纷的备案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认真排查可能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安全及扰乱医疗秩序的事件苗头和隐患。
六、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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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要主动与新闻单位保持有效沟通,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知识宣传,引导新闻媒体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并通过正当渠道和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浙江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