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学位[1998]5号)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要根据临床医学的学科特点及临床医师的职业背景,突出对临床医师临床实际能力的培养,加速培养临床医学高层次人才,提高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和临床医疗工作水平,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对高层次临床医师的需求。
第二节 授予学位的级别、名称及对象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即: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四条 我校临床医学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均有资格开展相应级别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符合学位标准的下列人员:
1.临床医学研究生;
2.在职临床医师;
3.临床医学七、八年制毕业生。
以上三种对象的学位申请,也是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三条途径。第1、3条中申请对象具有相应级别的研究生学历;第2条中申请对象仅可申请获得相应级别的学位,而不具有研究生学历。
第三节 授予学位的标准
第六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和外科分别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南方医科大学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即高年住院医师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结合临床实际,完成1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5.掌握一门外语,具有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及一定的写作能力。
第七条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南方医科大学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即初年主治医师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4.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完成1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5.掌握一门外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四节 业务培养要求
第八条 具有学历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年限一般为3年,集中课程学习时间不超过6个月。临床轮转与教学实践、论文工作一般安排在第二至第六学期完成。
第九条 具有学历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临床指导教师及导师的具体指导下,采取课程学习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在二级学科内以临床轮转的方式进行临床实践综合能力(包括临床科研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课程包括政治理论、外语、医学统计学、专业课及专业基础课5门。另外结合所学专业及临床工作需要,再选修至少2门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程,课程总学分不少于23学分。
3.临床轮转及考核
第十一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南方医科大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第一阶段的要求(二级学科规范内及其它相关学科)进行临床能力的训练,进行临床医疗教学工作。并要求在每个科室指定专人(主治医师(含)以上职称)具体负责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工作。每个科室轮转结束后,科室应对学生进行出科考核,研究生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轮临床训练。
第十二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核小组,由各科室的科室主任、带教上级医师及至少1名副高以上本科室专家共同组成。
转科考核的内容、方式及要求按《南方医科大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硕、博连续攻读具有学历的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年限为5年。采取“分阶段连续培养、中期考核筛选、择优进入第二阶段攻读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办法。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培训第一阶段三年培养要求且阶段考核成绩优秀者、通过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即进入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完成第一阶段三年培养但未升入第二阶段或未通过博士入学考试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可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四条 攻读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培养年限实施弹性学制,基本年限为3年。课程学习一般应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临床与教学实践、论文工作一般安排在第二至第六学期完成。
第十五条 对于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合格证书;或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获得者并获主治医师(含)以上职称者,可适当缩短培养年限,但至少应有2年进行课程学习临床实践及完成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临床指导教师及导师组的具体指导下,采取课程学习与临床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南方医科大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第二阶段的要求进行临床实践综合能力(包括临床科研能力)的培训。
第十七条 攻读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课程包括政治理论、公共外语、专业外语、专业及专业基础课程,总门数不少于5门,均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
第十八条 在职临床医师按照《南方医科大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进行临床能力的训练,其学位课程要求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但申请参加学位课程学习前,需先通过相应级别的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国家外语和综合水平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并由单位同意推荐。
第五节 临床能力考核与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申请者在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前,不仅要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论文答辩,而且必须通过临床能力考核:包括思想品德素质、理论知识水平和临床工作能力(含临床思维能力、临床教学与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考核答辩委员会,由至少5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专家(至少含2名外单位临床医学硕士生导师)组成。
在正式考核答辩前,还应请外单位2名临床医学硕士生导师对论文进行评阅。
第二十一条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考核答辩委员会,由5—7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专家(至少含2名外单位临床医学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是具有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
在正式考核答辩前,还应请外单位3名临床医学博士导师对论文进行评阅。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者在申请考核答辩前,应撰写临床工作总结报告,对自己在学期间的医德医风、临床教学情况、完成医疗工作量、收治病种、手术类型、治疗效果等工作情况进行详细认真的总结。在答辩考核前与学位论文一同交考核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包括转科考核及阶段考核)及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其各自考核内容、方式、要求和方法均按照国家卫生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办法》、《思想品德素质考核内容和评定等级》及各学科专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内容和要求》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按照学位条例规定程序组织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临床应用价值;
2、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六条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课题紧密结合临床实际,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2、论文表明申请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能力。
第六节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研究生学院)负责该项工作的指导决策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附属医院应有一名领导具体负责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临床技能考核专家组负责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