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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2005年研究生招生复试方案
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2006/9/20 字体:

 

四、关于招生计划指标的分配
1、国家硕士招生规模中计划内指标的分配按辽招考办字[2005]45号文件批准的《2005年研究生分专业招生计划指标》执行。国家计划内指标按招生院校总体招生规模的40%下拨,为支持学科建设和学校总体的长远发展战略,学校根据各个专业具体情况,对一些生源充足、就业前景好、社会回报高的热门专业的计划内指标数按该专业第一志愿合格生源数的1/5下拨;对常规专业的计划内指标数按1/3下拨;对部分照顾专业按2/3下拨;对多数基础专业、生源严重不足专业、需学校大力支持的专业给予全部合格生源计划内指标。各专业具体情况如下(按学科代码排序):
应用心理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2/3为计划内指标。
生理学:全部合格生源均为计划内指标。
神经生物学:全部合格生源均为计划内指标。
遗传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2/3为计划内指标。
发育生物学:全部合格生源均为计划内指标。
细胞生物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2/3为计划内指标。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全部合格生源均为计划内指标。
生物医学工程:全部合格生源均为计划内指标。
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全部合格生源均为计划内指标。
免疫学:全部合格生源均为计划内指标。
病原生物学:全部合格生源均为计划内指标。
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病理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2/3为计划内指标;病理生理学全部合格生源均为计划内指标。
法医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2/3为计划内指标。
组织工程学:全部合格生源均为计划内指标。
内科学:感染、传染专业全部合格生源均为计划内指标;呼吸专业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2/3为计划内指标;肿瘤内科、内分泌、心血管专业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1/5为计划内指标;其他内科学专业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1/3为计划内指标。
儿科学:一院儿科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2/3为计划内指标,二院儿科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1/3为计划内指标。
老年医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1/3为计划内指标。
神经病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1/5为计划内指标。
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1/3为计划内指标。
皮肤病与性病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1/3为计划内指标。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1/5为计划内指标。
临床检验诊断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1/3为计划内指标。
护理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1/3为计划内指标。
外科学:烧伤、局解专业全部合格生源均为计划内指标;骨外、神经外专业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1/5为计划内指标;其他外科学专业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1/3为计划内指标。
妇产科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1/5为计划内指标。
眼科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1/5为计划内指标。
耳鼻咽喉科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1/3为计划内指标。
肿瘤学:肿瘤研究所、放疗专业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2/3为计划内指标;肿瘤外科专业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1/5为计划内指标。
康复医学与理疗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2/3为计划内指标。
麻醉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1/5为计划内指标。
急诊医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1/3为计划内指标。
口腔基础医学:全部合格生源均为计划内指标。
口腔临床医学:儿牙专业全部合格生源均为计划内指标;其他口腔临床医学专业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1/3为计划内指标。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专业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2/3为计划内指标;卫生统计学专业全部合格生源均为计划内指标。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2/3为计划内指标。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全部合格生源均为计划内指标。
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全部合格生源均为计划内指标。
卫生毒理学:全部合格生源均为计划内指标。
药物分析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2/3为计划内指标。
药理学: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2/3为计划内指标。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合格生源以初试总分排序前1/3为计划内指标。
2、对少数确需的学科专业,可依据实际情况录取少量线下生。线下录取的考生一律按计划外招生规模安排,即以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形式录取。调整时,必须依据实际需要和成绩统筹调剂。
3、博士生录取按报考导师并依合格生源初试总分为序安排国家招生规模中的计划内、外指标。已列入招生目录的博士生导师有不符合条件生源或无合格生源时,其空额国家拨款计划内招生指标自动作废,不予调剂。

五、关于研究生培养费收费标准
1、录取生源的培养类型为定向培养、自筹经费培养或委托培养考生的培养费,收费标准按辽宁省物价局文件及中国医科大学有关文件执行。
2、录取为各种培养类型的研究生,我校均坚持本人自愿原则,并在签订相应合同后,方能办理录取事宜。自2004年起(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各部分研究生(硕士、博士)入学后,学校均按相应学位类型标准提供科研补助费,并对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生发放助学金。
3、为与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合,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要求,本校在职职工委托培养博、硕士生源的培养费均按相应学位标准一次性收取;研究生在学期间按学位类型发放一定的科研补助费;待研究生毕业并完成我校服务年限后,由人事处依发票返还总交费额二分之一的培养费(具体实施细则由校人事处依相关文件执行)。

六、关于跨学科调剂录取
严格执行教育部、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相近学科调剂录取的要求。

七、录取研究生学位类型的确定原则
根据我校长期发展目标,目前教学及培养资源条件,考虑到研究生教学和培养工作的长期发展,并保证研究生培养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在对2005年拟复试生源复试专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2005年录取研究生学位类型的确定原则如下:
①临床医学及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复试生源原则上均录取为医学专业硕士学位,其中神经外、骨外、胸心外、检验专业除外。
主治医师以下水平的博士复试生源,如硕士为本学科专业学位,或硕士科学学位毕业后在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者,原则上可录取为医学专业博士学位。
③各临床专业已达到高年住院医师及以上水平的硕士复试生源,除原单位为三级丙等医院以下级别的全脱产生源(包括主治医师聘任时间在2年以下者)外,原则上确定为医学科学硕士学位。
④已达到低年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水平的博士复试生源,除原单位为三级丙等医院以下级别的全脱产博士生源(其主治医师聘任时间在4年以下)外,原则上确定为医学科学博士学位。
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和骨科等确定按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类型培养者,应具备二年以上外科实际工作经验。跨临床医学二级学科专业报考的考生原则上不按专业学位类型录取。临床检验诊断学原则上不开展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病理学试行“临床病理应用型人才培养类型”,其培养的侧重点为临床病理诊断能力。非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不得按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MD)研究生录取。

八、政治思想品德的考核
为进一步加强对复试考生政治思想品德的考核,除认真查看考生本人携带的“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复试政治资格审查表外”,各复试小组应以口试形式了解考生的基本政治素质与水平,尤其对“发lun功”邪教组织的认识,须列入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各复试小组在对考生复试过程中,应注意了解考生心理、精神疾患等方面的情况,以期待保证录取质量。

九、监督制度
实行公示制度,完善监导机制。即将“复试方案”和“拟复试名单”在我校网站的研究生院网页上公示。

十、几点要求
1、承担复试工作的专家、教授要认真按照相应的《复试方案》实施复试工作,不得走过场。
2、复试小组要在复试组长主持下召开复试预备会。学习《复试方案》,拟定专业知识笔试、面试提纲与评分标准,预先设计本专业面试“材料分析题”或“实例分析”一份;拟定专业基本技能(临床技能或实验室技术)考核操作方案与评分标准;拟定相应的外语听力(仅指硕士生)、口试提纲与评分标准,确定专业外语材料(笔译、论文摘要写作)与评分标准。通过考生的相关信息,了解考生的简历、学习与工作背景、特殊才能、初试成绩等情况。综合判定复试内容,确定复试结果。
3、鉴于硕士生专业课考试及外国语听力考试在复试中以笔试及面试形式进行,务请各复试组认真准备,精确组织,严格实施。必须坚持同一专业(或同一复试小组)考生的复试形式、内容、题量、时间、难易程度与评分标准相同的“六同”原则。必须坚持标准,公正评分,保证平等竞争。复试记录的笔试部分要准确、合理,面试部分须填写提问专家姓名和所提问题,不记录考生回答内容。确定按医学专业学位培养类型的研究生,复试小组应侧重考核其实际临床能力、临床思维、创新能力等,并填写“医学专业学位培养类型研究生审核登记表”,确定其培养学位类型。
4、各招生专业的具体复试时间和地点由各复试小组决定,复试工作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直接通知复试考生或转告复试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通知。各复试小组要认真填写“复试登记表”和“复试评分表”(复试评分表请贴在复试登记表的粘贴处),并将所有复试考生的复试成绩按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出名次,确定复试结果,并即刻直接通知考生本人。复试结束后将全部复试材料,结果与复试记录一并在规定时间内交送本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5、请各复试小组对今后研究生录取复试工作提出宝贵改进意见,尤其对研究生入学专业课考试及外国语听力考试改革后,其专业课考试外国语听力考试等方面提出具体书面建议,以期不断改进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本“通知”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一:中国医科大学200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复试方案
附件二:中国医科大学200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复试方案
附件三:硕士研究生复试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方案(各复试小组确定后上报研究生招生办备案)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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