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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做好200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来源:浙江大学 更新:2008/9/9 字体:

浙江大学关于做好2008年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浙大发研〔2008〕37号

各学院,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8年全国34所高校继续实行自主确定分数线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浙江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我校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将继续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积极稳妥做好试点工作,保证研究生招生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08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来茂德

副组长:叶高翔

成 员:严建华 曾华生 叶 民 胡世云

2.各学院成立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担任组长,分管纪检工作的书记和有关同志参加。实行组长责任制,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复试和录取工作,负责受理考生的质疑、申诉。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院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申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上网公布并报研究生院。

二、复试

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

复试要坚持科学选拔、全面考察、突出重点,特别是要突出考核考生的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同时要深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要坚持公平公正,客观评价,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1.复试原则

(1)实行差额复试,学校原则上按学科门类控制在1:1.3左右划定复试分数线。生源充足的学院差额比例可高于1:1.4,按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校基本要求之上,划定复试分数线。

(2)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已经复试过的免试推荐生不再进行)。

2.复试的基本要求

(1)符合2008年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的报考资格(考生在复试前必须通过浙江大学研究生招生处的报考资格审查)。

(2)初试成绩符合“浙江大学2008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分数线的基本要求”(另文)。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课单科成绩均不低于60分。

3.认真做好复试工作

(1)各学院要加强对复试和录取工作的领导,根据情况组成若干个复试小组,复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本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者不少于3人),由办事公正且没有直系亲属报考本学院的教师担任。医学全在.线提供

(2)各学院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招生目录上公布的复试方式,制订具体的复试方案和程序(含外语听力和口语的测试办法,各学院自主选定外语听力、口语能力测试的方法和形式),确定复试中笔试和面试成绩的比例、外语听力和口语能力成绩的比例、复试的标准、录取时初试和复试成绩分别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并在复试前向考生公布,同时报研究生招生处备案。

(3)各学院对主持和参加复试工作的教师、工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掌握招生政策和纪律。复试人员在复试中要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认真做好复试记录(特别是面试现场记录),提高复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保证复试质量。

复试的主要方式包括笔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面试等。各学科在考察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时,要全面考核学生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在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时,除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外,要注意考察学生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情况。

面试时间一般每生不少于20分钟;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应统一。

(4)各学院应认真做好复试准备工作,公布拟复试考生的名单,并及时通知考生参加复试。必须认真审查历届考生的毕业证书、应届考生的学生证,防止个别考生作假。

(5)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含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各学院应严格进行复试。

(6)各学院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学院的复试结果负责。当参加复试但未被录取的考生提出质疑时,学院要负责向考生作出必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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